在商标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的所有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情况,那么这一情况对于案件本身来说究竟是重大利好还是无关痛痒呢?其实,这个结论很难一言以蔽之,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具体分析,下面本文就结合常见的商标案件类型和现有的司法实践情况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与注销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对于这一关系有十分简明的叙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由此可知,企业在被注销前都并未丧失主体资格,仍为合法的民事主体,仍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其经营资格受到了限制,其经营范围只能限制在清算活动之内而已。因此,对于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和企业注销这两种情况,是存在着实质上的差别的。
当企业被注销时:
当企业被注销时,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那么如果该企业是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且该商标的权利主体没有发生变动,则该企业已不具备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注册商标的条件,所以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被异议商标在诉讼程序中就会因此而被不予核准注册。
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时:
如前所述,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虽然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这样的企业后续需要办理注销手续,但在办理之前,其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其所有的商标仍然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来得到继续使用。因此这样的被异议商标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不予核准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24条规定,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1)行政裁决作出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企业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超过三年的;(2)无证据显示被异议商标已被转让或被许可给他人使用的;(3)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企业未参加商标评审程序和后续诉讼程序,也未对其企业状况及被异议商标情况作出说明或提出相关主张的;(4)被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一定关联的。这实际上也是在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后而认定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已不具备商标注册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做法是,法院并未直接认定其不具备商标注册的需要,而是认为应慎重对待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从而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也即,在这种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状态也成为了《商标法》第三十条适用时的一个辅助考虑因素。
其实,不仅在异议案件中,在驳回复审案件中,法院也不会仅因引证商标的所有人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就认为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当个体工商户被注销时:
如果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与前述企业法人的处理结果并不相同的是,因为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特殊的经营主体,所以其注销之后,商标应归属于该个体工商户的户主(业主)所有,而并不能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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