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3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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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就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版权局就《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教科书汇编者对所使用作品的支付报酬标准。意见稿规定,对于文字作品,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为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意见稿表明,办法中所指的教科书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和辅导材料等。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短小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不经许可使用,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教科书汇编者依照本办法使用作品,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教科书汇编者未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向著作权人转付。此外,意见稿还指出,教科书汇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意见的出台,引起许多作家的关注。有作家表示,并不在意稿酬多少,对国家版权局保护作者权益的行为表示欢迎;但也有作家认为稿酬标准还应提高,可以考虑按照版税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