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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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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姓名权遇上商标权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田慧
 

  当乔丹遭遇乔丹体育,当刘翔遭遇刘翔牌,当谢霆锋变成 “泻停封”遭遇止泻药、当刘德华变成“流得滑”遭遇涂改液、当彭丽媛变成“膨立圆”遭遇丰乳霜… … 关于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的现象愈演愈烈,由此也引发越来越多的关于名人姓名权的法律纠纷。姓名权,尤其是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这两项权利之间的交叉与冲突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其中,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而名人作为某一时期、某一地区、某一领域有重大影响或重要贡献的人物,其知名度及社会影响力不言而喻。

  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名人的姓名符合商标注册的客观要件,可作为文字商标予以注册。并且这种商标注册后,既可以借助名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缩短商品或服务被公众接受的时间,又可以增强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

  然而,当姓名权与商标权出现权利冲突时,应当如何解决呢?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名人的姓名权作为一种在先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对于那些未经允许而以名人姓名或者其谐音来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容易使消费者将商品与服务提供者与名人联系起来,造成混淆和误认,有的甚至会对名人声誉造成损害,此类商标不能注册。

  然而我国现有的立法制度并未在商标申请时就姓名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名人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事情常有发生。在确定姓名权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问题时,就需要考虑:商标的使用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滥用。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商标局及商评委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要求主张姓名权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姓名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只有已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名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时,才容易使消费者将其联系起来,对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造成误认;此外,重名的现象时有发生,名人不能因为其自身知名度就阻碍其他与其重名的个人将其姓名用于注册商标并进行使用。

  因此,如何更好地权衡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关系,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避免他人姓名权受到侵害,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

  首先,需要对我国的商标法进行完善。明确规定未经姓名权所有人允许,任何第三人不得将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的姓名用于商标的使用、注册。对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除外。这样可以不仅明确了姓名权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关系,也对受保护的姓名权进行了相应限定。

  其次,工商行政部门应建立权利冲突审查机制。为避免审查不当而发生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产生问题,可以督促工商行政部门的主动审查、主动处理。当发现该申请与名人在先权利冲突时,应不予注册。当然,为社会公益的使用或者经过姓名权人同意或征得已故名人的继承人同意或他们的代理人同意的除外。这种主动审查、主动处理制度能更好地发现容易引起普通公众混淆的商业标识,从而处理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

  再次,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规范化要求。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代理提交商标申请时主动审查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关系,必要时可制定适当的处罚措施加以监督执行。

  当然,除了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姓名权所有人珍惜其自身权利,严格依法维权。企业管理层也应当从中汲取教训,在制定商标品牌战略时,不仅要关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还要将自己的姓名也考虑在内,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将自己的姓名注册成商标。

  总之,在商标注册中经常会遇到名人姓名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一方面我们应当积极主动地对名人的姓名权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积极地创设一种制度以促进对名人姓名的健康的商业化利用,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恰当地保护名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