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奥运会让孙杨、叶诗文一夜之间红了,将奥运明星的姓名抢注为商标的行为也接踵而至。事实上,抢注名人商标早已不是什么新闻,结合NBA球星乔丹日前在上海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一案,还有“林书豪”早在2010年就在中国遭抢注一事,名人姓名的商业价值很早就被眼光独到的商家所捕捉。
名人姓名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开发由来已久,中国公众最熟悉的莫过于李宁。李宁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体操王子,1989年退役后,李宁加盟广东健力宝集团,1990年初,在健力宝的支持下,李宁在健力宝总部所在地广东省三水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合资服装公司,推出了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运动品牌。一年后,李宁成立了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这也是中国第一家以运动员名字命名的体育公司。 以赞助1990年亚运会中国代表团为契机,李宁开始了自己公司的经营业务,从而开创了中国体育用品品牌经营的先河。从此,“李宁”是一个品牌。
可以看出,名人的姓名是具有商业价值并能够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的。从商业角度说,名人姓名最容易成为一个品牌——首先在商业化运作以前名人的姓名就已家喻户晓,可以省却不少前期的推广工作;其次在实际投入商业运作后,名人自己就成为这个品牌的代言人,基于名人的知名度效应,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认可程度会优于其他品牌,而如果这个名人他(她)的品德、他(她)的行事作风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对于以他(她)名字命名的品牌,消费者也会爱屋及乌予以更多的关注和认可。而商标的含义,顾名思义就是“商业的标识”,名人姓名一旦投入商业化运作,就成为所代表的商品生产者的标识。可以说,名人姓名和商标有着天然的密切关联性,可以互相转化。正是基于此,精明的商家热衷于抢注名人商标,就是期望通过将名人姓名作为自身经营的商业标识,让自己的产品为广大公众所知晓和认可,从而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在中国,商标的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意味着谁先提出注册的申请,谁就可能先获得这个商标。但是,《商标法》也同时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条款(《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这里,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因此,第三方抢注名人商标,须在不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前提下。一旦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商标就应不予核准。在“林丹”商标异议案中,该法理精神就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林丹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一举成名,随后,2004年10月26日,安徽个人刘家德在“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食品用糖蜜、非医用蜂王浆、蜂蜜、龟苓膏、乳鸽精、秋梨膏、虫草鸡精”抢注“林丹”商标。林丹以自己的名义在2007年1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010年7月,商标局下发裁定认为:“林丹”是我国著名羽毛球运动员,未经授权将其名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本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名人姓名遭抢注案。
在商业活动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名人姓名的商业价值已得到广泛的认可。不仅要求全社会对名人给予足够尊重,名人自身也要看到自身所具有的品牌价值,如能找到合作共赢、树立品牌的有效方法,将名人姓名作为品牌进行推广,对名人自身、对全社会也都是有好处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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