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代理人在仔细研读客户提供的交底书后,如何确定权利要求的主题,布局权利要求书,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主题名称应当是能够覆盖所有技术特征的最小产品的名称。下面列举几个具体实例进行详细说明。
例如,交底书中介绍一种镗模,技术方案是关于镗模两侧的镗模支架的优化设计。代理人可以列出以下两种布局:
第一种,分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撰写,第一套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为“一种用于镗模的镗模支架,该镗模支架具有某技术特点”,第二套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为“一种镗模,其包括上述镗模支架”。
第二种,直接撰写一套权利要求,其主题名称定为“一种镗模,其包括镗模支架,该镗模支架具有上述技术特点”。
由于镗模支架是一个能够独立生产、独立销售的装置,因此,“镗模支架”是覆盖了所有技术特征的最小产品的主题名称,已经构成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第一种权利要求书的布局较为合理。并且,上述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保护了一个较小的装置,以及采用该装置的所有较大的系统,对产品的保护更加全面。此外,第二种布局的方式仅仅保护了采用镗模支架的镗模,导致保护范围较为狭窄,那么生产、销售镗模支架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会给专利权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但是,如果“镗模支架”不是一个能够独立生产、独立销售的装置,即上述“镗模支架”若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则应当采用第二种布局方式进行撰写。
另外,在确定了能够单独撰写的主题名称之后,代理人还可以在实际撰写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最终主题名称,给发明人以较为合理的建议,下面再列举一个具体例子详细描述。
例如交底书中针对转向架的减震阻尼装置和承载鞍均进行了技术改进,那么代理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减震阻尼装置”和“承载鞍”均能够独立生产、独立销售,因此二者均可以作为单独的主题名称保护起来。然后,代理人可以列出以下几种布局:
第一种,建议发明人分为三个案子撰写:第一个案子撰写“减震阻尼装置”和“包括减震阻尼装置的转向架”两个主题;第二个案子撰写“承载鞍”和“包括承载鞍的转向架”两个主题;第三个案子撰写“包括减震阻尼装置和承载鞍的转向架”。
第二种,建议发明人分为两个案子来撰写:第一个案子撰写“减震阻尼装置”和“包括减震阻尼装置的转向架”两个主题;第二个案子撰写“承载鞍”和“包括承载鞍的转向架”两个主题;并且,在第一个案子或者第二案子的从属权利要求中撰写另一个案子的技术特征。
第三种,整体作为一个案子来撰写,以“减震阻尼装置”和“承载鞍”二者中的一者作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再将“包括第一主题名称的转向架”作为第二主题撰写,并且在“转向架”的从属权利要求撰写“减震阻尼装置”和“承载鞍”二者中的另一者的技术特征。
上述三种布局中,第一种布局的保护较为全面,相对来说,适合于“减震阻尼装置”和“承载鞍”二者均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第二种布局的两个案子有侧重撰写,即第一小装置单独撰写,另一个小装置撰写后加入第一小装置的技术特征,相对来说,这种撰写方式适合于“减震阻尼装置”和“承载鞍”二者中的一者创造性较高,另一者创造性较低的特点,将创造性较高的一者作为第一案单独撰写,将创造性较低的一者作为第二案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并且将创造性较高者作为第二案的从属权利要求撰写。
第三种布局可以将两种装置中创造性较高的一者作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然后在转向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撰写另一个小装置的所有技术特征,使得转向架具有相对最高的创造性。笔者认为,这种布局方式更加适合于“减震阻尼装置”和“承载鞍”相结合后具有较高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以上是针对不同技术方案进行的几种布局方式,代理人可以根据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以及客户的具体要求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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