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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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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核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几种方法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宝筠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同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由于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因此,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对于专利保护范围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在实务撰写中,很有可能会出现将非必要技术特征错误地包含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情况,也有可能会出现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本文拟结合一些实务操作的经验,就如何针对独立权利,核对其必要技术特征确定的是否恰当进行一些探讨。

  在实践中,我们针对已经撰写好的权利要求书,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法来核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特征是否恰当:

  方法一、结合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同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联系来核对

  独立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从特征和外部要素的联系来看,所谓的必要体现为特征和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之间的联系,而从权利要求内部来看,必要应体现为该特征和其他特征之间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以此来体现其对于方案整体而言的不可或缺。我们可以借助特征之间的逻辑联系来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核对。

  什么是特征和特征间的逻辑联系呢?

  我们可以将特征和特征间的逻辑联系理解为特征间的利用和被利用关系: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如果一个特征A,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中后续有其它特征利用到该特征本身,或者是利用到该特征执行后的结果,那么,意味着该特征A的存在是后续特征实现的基础,该特征A对于后续特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此时,我们可以认为该特征A和后续特征间存在逻辑关系,反之,如果该特征A本身或者其执行结果没有被其它特征利用到,则意味着该特征A的存在与否并不会影响到后续特征的实现,此时,我们可以认为该特征A和其它特征间则缺少必然的逻辑联系。

  如果我们利用上述分析方式,分析得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个技术特征A和其它技术特征间缺少逻辑联系,则该独立权利要求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所分析的技术特征为非必要技术特征;

  由于特征A没有被后续的特征用到,意味着对于该权利要求后续特征而言,该特征A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进而,对于该独立权利要求而言,该特征A也就是可有可无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该特征A是一个非必要技术特征。

  例如,在一个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在步骤A中提到保存终端设备A的号码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还提到了保存终端设备B的号码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在后续的步骤B中,当保存该对应关系的地址解析设备收到终端设备A发出的访问终端设备B的访问请求后,会根据该访问请求中所携带的终端设备B的号码,并利用步骤A中所记录的终端设备B的号码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查找得到终端设备B的IP地址,返回给终端设备A,终端设备A利用该IP地址访问终端设备B。我们分析该独立权利要求后会发现,在该权利要求中,对于步骤A中保存终端设备B的号码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这一特征,后续是有其它特征利用到该特征的,但是,对于保存终端设备A的号码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这一特征而言,后续就没有特征利用到该特征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存终端设备A的对应关系对于后续特征的实现而言是可有可无的,进而对于该独立权利要求而言也是可有可无的,该特征和其它特征之间缺少必然的逻辑联系,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2)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和所分析技术特征间有逻辑联系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特征A和其它特征间缺少必然的逻辑联系时,除了存在特征A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一可能性之外,还有一个可能是和特征A之间应该具备必然逻辑联系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此时,我们应该寻找到该必要技术特征,并将该必要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例如,在一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提到了保存配置信息以及和该信息所对应的标识,但在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后续特征中,都没有提及到如何利用该标识。从逻辑分析来看,由于后续没有利用到标识,那么保存标识这一孤立的特征就应该是可有可无的特征,即非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我们结合该方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只有预先保存了配置信息以及与之对应的标识,我们才能够根据后续步骤中所发送来的标识,查找到与标识对应的配置信息,进而利用该信息实现对终端设备的配置,“保存标识”这一特征显然对于方案的实现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该特征应属于必要技术特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既然保存标识是必要技术特征,而其又和其它特征间缺少必然的逻辑联系,那么很显然就应该是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了和“保存标识”间存在必然逻辑联系的特征,即“根据发送来的标识,查找到与标识对应的配置信息”这一特征,该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应当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方法二、结合独立权利要求主题中的基本概念来核实

  通俗的讲,采用该方法来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核实的方式类似于作文当中是否扣题的核查,具体来说:如果某一个技术特征不是该独立权利要求主题中基本概念所必须涵盖的特征,那么该特征就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应该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或者,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而言,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实现该主题所必不可少的相应特征,那么,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把实现所述主题必不可少的相应特征增加到该独立权利要求中。

  例如,在一件实现彩铃业务的方法中,独立权利要求包括了在被叫用户接听后,停止播放彩铃,主被叫间接通话路进行通话这一特征,结合“彩铃业务”这一基本概念我们可以发现,实现彩铃业务并不必然包括被叫接听这一因素,也就是说,当主叫用户拨打被叫用户的号码后,只要彩铃播放设备实现向主叫用户放音即可实现彩铃业务了,即使主被叫用户之间没有实现通话,也不影响彩铃业务的实现。也就是说,彩铃业务这一概念并不必然涵盖主被叫通话这一要求,因此,我们可以确认,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主被叫用户通话这一特征应当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应当将该特征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此外,结合彩铃业务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彩铃业务只要求向主叫用户放音,至于所播放的音乐是用户预先定制的,还是运营商定制的,是音乐还是广告都没有关系,因此,结合彩铃业务的定义,一旦我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发现了上述特征,应该将该特征确定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并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与之对应的不必要限定。

  再例如,在一件实现配置终端设备的方法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最后一步是配置服务器将配置信息发给终端设备的维护代理单元。尽管该代理单元是与终端设备相对应的,将配置信息发给代理单元后很容易就可实现利用该单元对终端设备的配置,但是,由于该方法的主题是实现对终端设备的配置,因此,从主题所必须涵盖的要素来讲,在该主题所对应的方案中,应当最终能够实现对于终端设备的配置,因此,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代理单元利用配置信息对终端设备进行配置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应当将该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从以上例子我们可以发现,采用该方法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核对的尺度是主题中的基本概念,为此,我们对于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中的基本概念一定要搞清楚、搞透彻,这样,才能建立起清晰的核对尺度,准确的进行技术特征的核对。

  方法三、结合从属权利要求中特征和独立权利要求中特征的关系来核实

  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方案的进一步限定,从特征的角度来讲,我们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细化,另一种是增加。对于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细化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通常是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上位的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为一下位的、具体的技术特征,从而通过该从属权利要求保护本发明优选的具体实现方式;而对于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增加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而言,其不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某一特征进行细化,而是在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案的基础上添加新的技术特征,所添加的技术特征和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组合在一起构成本发明的一个优选实施方案。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是限定的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上位特征与限定得到下位特征之间应当是相互对应的,对于并非是所限定的上位特征的下位具体实现方式一部分的特征,不应出现在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出的下位特征中;对于是增加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新增加特征的目的是为了体现本发明的一个优选实施方式,因此,对于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而言,该特征并不是一个必要要素,其应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我们明确了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上述两种关系,就能够借助这两种关系,通过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分析来反过来核实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确定的是否妥当。

  下面举例说明:

  在实现彩铃业务的方法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有以下技术特征:

  步骤C:彩铃中心将呼叫路由到被叫用户所在的MSC,然后,彩铃中心屏蔽掉被叫用户所在的端局发送来的普通回铃音,并向主叫用户播放用户定制的彩色回铃音;

  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对如何播放彩铃进行限定,具体为: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中所述彩铃中心向主叫用户播放用户定制的彩色回铃音为:

  彩铃中心建立和主叫用户之间的铃音播放通道,然后,彩铃中心向主叫用户播放彩色回铃音。

  在该从属权利要求中我们可以发现,其所限定的上位技术特征是“播放彩色回铃音”,在限定出的下位特征中,包括建立通道和播放彩色回铃音两个特征,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下位特征中的播放和上位特征的播放其实是相同的两个特征,并没有上下位关系存在,而建立通道这一特征显然不是如何来进行播放的具体下位特征,因此,其不应该作为对上位特征“播放”的具体限定出现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而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的关系只是细化和增加,因此,在建立通道这一特征不能作为细化出现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时,只能以增加的方式出现在从属权利要求。同时我们还发现,当建立通道这一特征作为增加的特征时,所隐含的意思该特征对于实现发明目的而言是可有可无的,其应当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但我们结合该方案来看,如果不建立该通道,则无法实现后续利用该通道向主叫用户播放彩铃,因此,有关建立通道的特征对于该方案而言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应该是必须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了该特征,应将其作为必要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中。

  以上是笔者结合实务经验的一些总结,其中难免有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