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美国以外,多数已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均实行先申请制。为了及时保护创新成果,各国药品开发企业通常会在获得药品基本的药效学或药理学数据后即提出专利申请。然而,由于药品关系着国计民生和人类健康安全等重大问题,各国对其市场准入(生产和上市批准)的条件均非常苛刻,审批周期均很长(通常,原创药物的审批周期长达7-12年,至少需要上亿的投资),致使药品上市销售时其专利有效期也即将届满,制药企业难以通过获得相对较长的药品市场独占期以回收其高额的研发投入。目前,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对药品专利实行适当的延期保护政策,但是多数国家对延长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持保守态度。因此,制药企业在其药物研发过程中如何利用专利制度来合理延长上市药物的专利保护期限和延伸其保护范围,以最大限度回收研发投入和获取最大利润成为人们日益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本文以示例的方式,简要分析几种常用的延长专利药品保护期的策略,供企业制定药品专利战略时参考。
1.选择适当的申请时机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
专利申请必须配合企业的整体专利战略,为企业产业制造和销售服务。申请专利时,应当选择适当的申请时机,既不能过早,也不能过晚。申请和公开过早,就等于提前向竞争对手提供了自己的技术情报,且无端浪费了有限的专利保护期限;但如果申请过晚,则可能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专利,这样不仅不能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而且还要受到竞争对手的专利控制。通常,企业选择申请时机时应考虑下述因素:1)发明的完成程度。生物医药领域通常需要试验数据(有效性、安全性或稳定性等)来证明发明的可行性和所取得的效果,以达到申请专利所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2)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可能进度,防止创新成果为他人抢先申请;3)市场规划,一是兼顾专利申请与药品注册进度,尽可能使二者同步进行;二是要兼顾公司系列产品的市场推进计划,以及产品的市场需求。
当创新成果的竞争对手多,或者企业与竞争对手的研发实力相当,或者创新发技术的市场需求很强,或者创新技术易被摹仿等状态下,适合抢先申请;当企业完成核心技术的研发后,竞争对手还没有开发该技术的实力,则企业应抓紧外围技术的研发,可等外围技术研发出来后一并申请专利;对于本企业领先且不易被他人研发的技术,也可在竞争对手快要赶上时在申请专利;另外,根据企业整体专利战略的需要,有时可先就外围技术提出专利申请,在适当的时机再申请保护核心技术。例如,企业在规划涉及上市药品的专利申请时,可将通式化合物与上市化合物间隔适当的时间分开申请,或者适当延迟上市化合物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来相对延长药品上市后的专利保护期。
2.通过选择发明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
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选择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有意外效果的窄范围或者个体发明。尽管选择发明通常对已有的专利存在从属或依存关系,其实施受到在先专利权人的限制,但如果权利人恰当的应用选择发明,也可以选择发明与在先专利权人进行交叉许可或专利谈判,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许可和转让费用或侵权风险。另外,若企业自身拥有该产品的核心技术,且该核心技术不存在泄密或被他人抢先破解的风险,则可在首次申请药品专利时有所保留,只公开一般性的技术方案,而保留优选方案或最佳方案,等到基础专利保护期限即将届满前或届满后再就优选方案或最佳方案提出选择发明专利申请,以合理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限。例如,美国礼来公司在1975年申请了苯并二氮杂卓通式衍生物的发明专利,又在1995年从该通式化合物范围内选择了优选化合物奥氮平,并申请了发明专利,合理了延长上市药品的保护期限近20年;阿斯利康(AstraZeneca)从1974年开始,对包括奥美拉唑在内的通式化合物提出专利保护,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先后对其优选化合物(奥美拉唑)、中间体及其修饰物、代谢产物、制剂及其组合物、制备方法及其改进方法、多晶体(型)、第二药用、联合用药、碱性盐、结晶体、组合物、水合物、S-对映体(Nexium)等主题或其改进方面持续提出专利申请,并就奥美拉唑(Losec? 洛赛克)逐步形成严密的专利保护网,不仅合理延长了奥美拉唑的专利保护期,而且不断延伸奥美拉唑的保护范围和拓展其销售市场,使其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3.通过外围发明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
外围专利,即在上游基础发明的周围开发出与其相关并受其限制的下游改进发明。企业在申请上游药品产品专利后,可继续开发其更好的制备方法、新用途或其他下游产品(如盐、酯、水合物、多晶型或基团修饰物)等,即利用后续的外围专利对基础专利形成不间断的接力,并拉开时间间隔陆续提出申请,不仅可使专利药品得到全方位保护,还能有效的延长其占有市场的实际保护期和控制期。通常,外围专利的开发可考虑下述方面:1)对已有化合物进行修饰或改进,开发新的化合物、中间体及其修饰物、代谢产物、新晶体(型)、新构型、盐、酯、水合物、组合物、不同剂型或新的制剂辅料等;2)对已有化合物或组合物的宽范围进行特定选择;3)对已有的药物化合物或药品的制备方法进行改进,开发新的制备方法或中间体的制备方法;4)对已有药品的适应症或给药途径进行改进,开发新的制药用途发明。若这些外围技术或改进技术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可就其提出专利申请给予保护。例如,双氢青蒿素、青蒿素甲醚、青蒿琥酯等化合物的发明人若在完成研究时及时提交申请,应当可以获得专利权;葛兰素公司所筛选的具有更好降糖效果的罗格列酮马来酸盐,曾一度垄断该类降糖药的国际市场;多家企业从研发阿德福韦酯的多种晶型和无定型专利中获得丰厚收益;日本武田通过对奥美拉唑进行me-too研究,在1986年获得比奥美拉唑具有更好的热力学、氧化稳定性、生物活性和低毒性的兰索啦唑,并对其提出专利申请给予保护;当兰索拉唑成功上市后,光学纯兰索拉唑的制备方法、其口服制剂及其制备方法、氧化硫醚基成为亚砜基的方法、(R)-或(S)-兰索拉唑的结晶方法、[(取代的吡啶基)甲基]亚磺酰基-1H-苯并咪唑类化合物镁盐的制备方法、胃酸分泌抑制组合物、苯并咪唑型化合物的改进制备方法等改进技术先后在我国获得专利权。
4.利用优先权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可就相同主题再次提出专利申请,并可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法律效力除了排除优先权日和实际申请日之间公开的相同技术或专利申请不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外,还因专利的保护期限自实际申请日起算,要求优先权可使在后申请的保护期限延长了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即优先权可使药品专利保护期限顺延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的时间段。
5.通过行政手段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
由于我国涉及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很多,存在国家法律的司法保护和部门法规的行政保护等多种保护措施,因此,药品专利权人可以综合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来合理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例如,在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期间获得外国药品专利的权利人,可以利用《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来中国向前延伸其在后申请的药品制备方法或用途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限;我国中药专利权人可在专利保护期限即将届满前,利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进一步延长其药品的市场独占期;如果企业开发专利药品的耗时较多,而该药品专利申请提出又较早,导致药品上市后专利保护期限即将届满,则可借助新药不超过5年的安全检测期和6年的数据独占性保护期来延长药品的市场独占期。
6.综合采用技术秘密和专利手段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
基于专利保护的局限性(如时间性、公开性、地域性),企业需要多种方式来保护创新成果,例如,还可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创新成果。技术秘密可用于保护具有很高商业价值但却可能不符合专利要求而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例如,影响技术效果的工艺、最佳条件、优选方案、技术环节、工艺参数、工艺条件,以及一些难以被反向工程所破解的配方(某些药品的配方、民族药的祖传秘方)和生产工艺等。并且,企业采用技术秘密保护创新成果无须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只要保密措施得当,竞争对手难以破解该创新技术,则企业对该产品的市场独占期不受时间限制。
当然,企业在选择创新成果的保护方式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创新成果的性质、相关市场价值、各种制度的优劣等多种因素。对于技术含量高、研发难度大、竞争对手难以在短期内完成或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高新技术,一般可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先予保护,一旦发现竞争对手具备了完成相关产品涉及的研发实力时就提出专利申请,这样不仅延长了创新成果的保护期,也宽裕了企业评估发明创造的技术和商业价值以进行专利决策的时间。若创新技术的生命周期长,又刚处于技术萌芽阶段,应首先作为技术秘密,等到技术接近应用阶段或在考虑竞争对手的研发状况后,再申请专利保护。若创新成果既符合商业秘密和专利的保护条件,又包含多项技术,且该技术的市场前景广阔、生命周期较长,则可就其中易被反向工程破解的一项或几项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对不易被反向工程破解的一项或几项技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不过,企业采用技术秘密保护研发成果时,应加强技术秘密的保密管理,防止可能出现的泄密风险。
7.专利与商标结合保护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
基于专利保护的时间性和商标保护的持续性,医药企业可在药品专利到期后,利用商标权进行承接,以持续保持专利药品的市场优势。也就是说,医药企业可利用专利权的专有性形成产品的垄断地位的同时,利用商标权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前及届满后延续对专利药品市场的持续控制,以及利用商标的品牌效应保持其市场领先者的形象,以期有效维持其市场优势地位,实现企业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简要分析几种常用的延长专利药品保护期的策略,以供医药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参考。企业在实际的管理选择何种策略,还应根据企业特点、药品的市场情况、项目特点和研发进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适时调整,综合运用和交叉运用多种策略,来合理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或市场独占期,为企业获取最大利润,最大程度回收研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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