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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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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制度的价值探析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兆岭
 

  当前,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但在所谓的“早期公开”之前,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初步审查阶段。那么,设置初步审查阶段的意义到底何在呢?笔者对此进行了思索。

  第一初步审查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我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要实现这些目标价值就必须使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社会化交流传播。技术内容适合“社会化交流传播”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技术本身被公开,二是所公开技术内容的表现形式能便于阅读、理解与检索,未经规范的、各具特性的表现形式只会增加交流障碍。这两点从完整意义上强调了专利审查制度中的公开化行为和规范化行为。公开化行为通过公开程序(包括初审公开、授权公开)完成,规范化行为通过初审程序实现。可见,联系专利制度的价值考察初步审查的功能时,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逻辑: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技术内容的社会化交流传播←技术内容表现形式易于阅读、理解、检索←规范化专利申请文件。初步审查的功能即在于规范专利申请材料。这一结论可从《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中得到印证。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中细化为四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有关费用的审查。由此,在体现专利制度本质意义方面,初步审查的重心在于对技术内容表现形式的严格要求,即为专利申请材料建立统一秩序,赋予其规范意义。随着专利文献的积累和专利申请量的逐年扩大,这种规范化要求变得愈加迫切。

  第二初步审查制度的具有实在范围与内容的独立程序价值。

  关于初步审查的范围与内容,《专利法》未予说明,这一任务由《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共同完成。根据上述两部法规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明显实质缺陷审查。形式审查涉及11个法条,主要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以及这些文件的格式问题进行审查,包括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基础审查):审查五类文件是否齐备(A26.1),即审查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根据实际情况可无)、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是否齐全;第二层级(共性审查):审查五类文件是否符合一般格式要求,即审查是否符合形式要求(R2)、文字要求(R3)、签章要求(R119)、书写要求(R121);第三层级(特性审查):审查五类文件是否符合各自格式要求,即审查请求书是否符合R16、说明书是否符合R17、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R19、说明书附图是否符合MR1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是否符合R23的规定。明显实质缺陷审查也涉及11个法条,主要对申请文件中明显的实质缺陷进行审查,亦有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基本实质缺陷审查):审查申请主题是否属于授权客体(A2.2+A25)、是否属于违法发明排除情形(A5);第二层级(共性实质缺陷审查):说明书明显缺陷(R17)、权利要求书明显缺陷(R19);第三层级(特殊情形缺陷审查),即单一性缺陷(A31.1)、修改缺陷(A33)、保密缺陷(A20.1)。

  因此,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初步审查的范围和内容较为明确,已形成自身独特的体系结构。从横向结构上看,初步审查程序既给出了审查外延的明确界定,又详细规定了审查的内涵;既有形式审查,又包括明显实质缺陷审查,因而表现出完整性的特点;从纵向结构上看,初步审查程序既有共性的基础审查、一般审查,又有更进一步的高层次审查、特性审查,因而具有层次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和功能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其他任何程序所不完全具有的,初步审查程序的无可替代性充分表征了其独立的程序价值。

  第三初步审查制度的与其上下游程序间的匹配价值。

  从法律角度看,发明专利审批流程可分为五个阶段:受理、初审、公布、实审、授权;从专利局工作角度看,以上五个阶段对应五种法定专利程序:申请与受理程序、初步审查程序、公布程序、实质审查程序、授权/复审程序。初步审查向前承受理程序,向后面向公布程序,当谈及其功能价值时,这种“承上启下”的作用往往被人们所误用,如本文起始部分所述的部分学者或实务人士即将公布的价值视为初步审查的价值,一旦发生功能价值混同,既无独立性可言,更无从讨论其相互间的匹配价值。为说明初步审查程序的匹配价值,我们首先分析产生价值混同的原因,然后通过比较的方式厘清这三大程序间的关系。笔者以为,导致初步审查程序与其上下游程序混同的原因主要源自两点:一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所致,这是人为因素,随着法律的完善可逐步消除;二是由上述程序相互间结合度较高的内在特点所决定的,这是自身规律的因素,必须通过提高认识来减少错误的发生。第一,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本条强调了初步审查程序,但既没有写明初步审查程序的具体内容,更没有明确提出受理程序与公布程序的概念,给人初步审查涵盖受理与公布程序之感,这是导致这三大程序被混为一体的重要外因。值得注意的是:“收到”与“受理”是不同的概念,“收到”仅表明一种事实,“受理”则具有法律意义,体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之专利申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第二,受理程序通过审查后自动转入初步审查程序,勿需申请人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如申请人未提出提前公布申请,申请文件将在满十八月之前的两三个月后自动转入公布程序。这种三大程序间自动跳转的内在特点是三大程序丧失匹配价值的重要内因。

  实际上,这三大程序既有紧密的联系,更有明显的区别,这是三大程序得以相互匹配的重要基础。从性质方面看,三者各不相同,各自承担着自身的功能价值:申请与受理程序是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启动程序,具有提起行政行为的性质;初步审查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内部审批行为;公布程序似为行政事实之公告。从审查的内容上看,三者的审查内容不同,不能相互混淆:受理程序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决定是否受理该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格式要求;公布程序审查是否符合出版要求。从流程管理的部门来看,三者亦为不同:受理程序由专利局受理处完成;初步审查由流程管理部门完成;而公布程序由出版机构完成。由此可见,受理程序、初步审查程序、公布程序在性质、审查内容、流程管理部门上各不相同,各自独立,但这三大程序间“形似一体”,功能上顺序相接,审查内容上前后向配,流程管理上步步为营,体现出相互匹配价值。

  综上,可以看出,初步审查制度的价值呈现出层次性、多元化的特点,处在不同层面、以不同的视角进行观察,将得到其价值的某一侧面,这说明初步审查制度的价值是一个价值体系,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初步审查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其为专利制度建立统一的文献规范的独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