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申请注册数量的不断增加,难免会出现相近似的商标,而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基于机械的商标近似,往往将申请人已经大量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驳回,此时,启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在商标评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不拘泥于机械的商标比对,而更看重相关的证据进而综合考虑,因此,申请人往往可以通过在驳回复审阶段提交充足的理由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笔者在处理一起驳回复审案件时,就充分利用了驳回复审程序,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商标已经过大量使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帮助申请人将商标成功注册。
案情介绍:
申请人康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全球拥有研发与原料采购中心的进口营养品品牌公司,拥有一批世界顶尖的健康营养专家团队,专门针对中国人的体质与健康状况设计产品配方。申请人合作生产伙伴遍布美国、澳洲、新西兰、日本等国家,所有产品均按照国际制药级标准制造。
申请人于2007年6月18日在第3类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第6116243号“Lumi”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复审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驳回商标申请。其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LABORATOIRE GARNIER&CIE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国际注册的第G737095号“LUMIA”商标近似。
申请人在接到驳回通知书后,遂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处理该事项,在集佳主办律师的悉心指导下,申请人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向商评委提出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2011年1月1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裁定,对申请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至此,申请人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本案中,集佳律师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充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大量证据材料和申请复审商标“Lumi”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提出了如下理由:
1、申请人自2007年申请“Lumi”商标以来,就一直使用“Lumi”作为自己产品的系列商标,对该商标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整个“Lumi”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己的企业文化和行业特点设计的,是一个臆造词汇,并非日常生活用语或通常的广告词,“Lumi”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
2、申请人一直致力于“Lumi”系列品牌建设。申请人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深受各大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信赖和好评,“Lumi”商标一直与申请人公司名称联合使用,凝聚了申请人所有的心血和冀望,在申请人不懈的品牌宣传下,申请人的品牌在同行业中独树一帜,已为业内同行所熟知。无疑,申请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独有的商标标志,其商标显著性已无庸讳言,申请人的“Lumi”商标作为申请人独创并致力打造的商标标志,已深入人心,申请复审商标已达到了极高的知名度并蕴含了不菲的商业价值。
3、申请人提供的大量证据显示:申请人在“Lumi”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产品宣传和推广工作,申请人有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申请人在《精品购物指南》、《信息时报》、《南方都市报》、《申江报》、《劳动报》、《东方早报》《新民晚报》等报刊与杂志上做了大量宣传推广工作。在进行品牌宣传推广的同时,申请人狠抓产品质量,采用严格的栓验标准,产品在全国多次市场抽检中检测合格,同时针对市场变化,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在知名的搜索引擎百度和GOOGLE中进行搜索“Lumi”,首页均指向了申请人。
律师点评:
本案是通过实践中对尚未注册商标的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强化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认知度,进而增强商标显著性的典型案例。申请人通过提供大量实际使用证据,运用第三方权威媒体及搜索引擎佐证其商标的知名度及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的唯一对应事实关系,最终,商评委认同了“Lumi”与“LUMIA”商标在实践中的区别性。因此在实践中,相关权利人对商标使用证据的搜集保存尤为重要,避免因管理不当错失举证机会,给企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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