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记,其价值依赖于商标的使用。商标许可使用更是商标权利人实现其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实行备案制度。按照《商标法》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如果将其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应一律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备案,并且合同的内容还要满足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可善意对抗第三人。然而在实践中,前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在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上仍存在较大缺陷,现简述如下:
一、从制度的设计上看,备案的客体不适当。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于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要求提供的文件有: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副本或经公证的合同复印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对于申请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的内容,商标局有明确的要求: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注册号;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3、许可使用的期限;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5、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及商品产地的条款。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品注册证核定的范围;3、许可使用期限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综上可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同为完成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如果两者之间存在着不一致,那么应以哪份文件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呢?目前商标局并没有给出任何解释。由于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备案,并且在商标局,有关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程序的正式名称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因此,从法理上分析,如果两份文件的内容不一致,应以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为准。但在实践中,商标局为方便审查往往只关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因为其实际上就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一个摘要,虽然商标局在近期的审查中越来越多的注意核对备案申请书与使用合同的内容。
这样看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其实是一个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内容提要的备案。那么,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副本似乎没什么必要,因为商标局真正关心的是上面列出的五项必备条款,基于商标法有关的条款。然而,一个在商业上具有操作性及在法律上具备可执行性的许可合同至少还应包括:许可费的金额或计算方法,许可费交付方式、与许可有关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保守、合同终止的条件、争议解决的途径及许可各方的联络方式等。因此,许多许可当事人对于将完整的许可合同提交商标局的做法有些担心,有些条款比如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利润计算的方法、市场分割的计划等等,当事人并不希望他人知晓,而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后就意味着这些内容可能被他人获得。即使事实上,合同的内容,除被许可商标的注册号、许可双方的名称及许可的期限会刊登公告外,其余内容并不对外公布,并且如果有人希望到商标局通过查档获得合同的内容,也得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而且必须是涉及行政或司法程序的当事人才有权审阅档案,但是作为许可的一方当事人在维权时依然需要承担商业秘密泄漏的风险。
此外,关于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备案,目前商标局要求提供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提前终止的协议。但是,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当事双方任何一方或者其中一方可任意终止合同,那么这个要求就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对于许可备案的内容,商标局是以申请书为准的,因为备案申请书上并没有关于提前终止备案的要求的内容。
由此可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作为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的客体更为适宜。当然,其内容应该进一步加以丰富。
二、从操作层面上看,关于许可备案内容的官方证明太过简略。目前,商标局核发的商标许可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很简单。发给许可备案的申请人的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于X年X月X日报送的许可X使用的第X号X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核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规定,我局予以备案。许可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从通知书中,他人只能获知许可双方的名称及许可方的地址,许可的商标以及许可的期限。其他内容则无从知晓。
合理的情况应当是,商标局出具给许可人的有关许可备案内容的证明文件应当载明充分的有关许可的信息,使所有社会公众可以有机会了解到有关许可的内容。这样,普通人就不会为信息不足而烦恼,而涉及特定程序的当事人也不用费心去商标局查档了。
鉴于以上分析,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制度进行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应修改商标法,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修改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不备案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相应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也应加以调整。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在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时提供许可协议副本,而只要求提供许可备案申请表或许可协议摘要,甚至并不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应进行备案,可见,商标使用许可及许可备案的管理日趋简化。
对于商标许可备案申请书的格式,建议申请书改由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双方签字(盖章),但许可备案的申请人可以是许可人,也可以是被许可人,对于涉及再许可,应同时由已在商标局备案的授权再许可的许可人在备案申请书上签字(盖章),该授权再许可的许可人可以是注册人,也可以是已经在商标局备案的有关许可人。在申请书上,要求申请人填写的内容应包括以下:1、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注册号;2、许可人的名称、地址(包括公司登记的营业地址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名称;3、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包括公司登记的营业地址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名称;4、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5、许可有效期;6、许可使用的类型,即是否独占许可,或是排他性许可,还是普通许可;7、是否允许转许可(再许可/分许可);8、对于许可是否存在其他限制(比如地域的限制);9、代办备案手续的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此外,申请书上还应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许可使用过程中遵照执行《商标法》的如下有关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品质,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相应地,商标局许可备案申请人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内容也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注册号;2、许可人的名称、地址(包括公司登记的营业地址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名称;3、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包括公司登记的营业地址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名称;4、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5、许可有效期;6、许可使用的类型,即是否独占许可,或是排他性许可,还是普通许可;7、是否允许转许可(再许可/分许可);8、对于许可是否存在其他限制(比如地域的限制);9、代办备案手续的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10、许可备案的申请日。
对于许可备案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如许可双方商标代理人的联系人名称及联系方法等,应允许任何人前往商标局查档获得,或在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检索数据库中列出以便公众查找。
商标许可备案的的完善,不仅是广大商标权利人及使用人的心愿,也是从事商标保护的法律工作者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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