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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544期(2015.12.05-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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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然人的专利权,发明人是否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李兆岭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七十七和七十八条规定②,对于职务发明,发明创造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拥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但现实中,存在很多专利的专利权人是自然人,且该专利的发明创造人除了专利权人之外,还有其他发明创造人;如一件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授权之前的专利申请人)为曹操,但该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人除了曹操之外,还有荀彧和郭嘉。那么荀彧和郭嘉是否有基于该专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呢?

  随着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很多人就此问题咨询笔者。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需要说清楚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与发明创造相关的权利解析;

  第二、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区别。

  一、与发明创造相关的权利解析

  众所周知,专利权是基于技术成果而产生的权利,但自技术成果产生到专利授权,再到专利权失效,其权利内容及类型也是不断变化的。

  以下为与发明创造相关的权利类型变化时序过程:

  上述相关权利的意义解释如下:

  综上,在专利角度上看,与发明创造相关的权利是一个变化的过程,其权利内容和要素也是不断变化的。从上时序过程上看,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与专利法联系的关键点,如果不申请专利,不管是通过技术秘密进行保护,还是公开不进行保护,均与专利法上的权利无关。一旦行使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与该发明创造相关的权利就转变为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在理论上就已经丧失,专利申请人当然属于行使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人,此时,权利主体称为专利申请人。在获得专利申请权的同时,还获得专利申请优先权(国内优先权和国外优先权),从优先权角度来讲,权利主体称为优先权人。花费一定的精力和费用之后,如果满足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就可以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化为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权利如普通的法律权利一样,是可以转让、放弃或转移的。如: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可以转让或转移的。优先权也可以转让(有时候,国外优先权的转让成为划分全球市场的手段)。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原专利申请人不想再花费精力和费用获得专利权,他还可以将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当然,专利权也是可以转让或转移的。理解这一点,对于理解后续的问题尤其重要。

  二、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之间的区别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③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从专利角度来讲,发明创造有两种,一种是职务发明创造,另一种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上述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应权利归属是不同的。而最有意义的权利方面区别就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不同。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单位;而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发明创造人。当然,如果相关权利未进行转让或转移,后续的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优先权或专利权也因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不同归属不同的主体。而关键的问题在于,在申请专利过程中,上述权利可能发生转移或转让,此时,后续权利主体也就会产生相应的变化。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创造人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之所以要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创造人进行奖励,并给予报酬;其原因在于,发明创造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但并没有获得经济性利益;而相应的经济性利益由其单位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发明创造人进行补偿。

  理解这一点,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之关键。

  基于上述说明,以下对本文开始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是否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追溯到发明创造产生时的性质,即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如果在发明创造产生时,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发明创造人④就应当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同时,发明创造人也丧失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优先权及专利权等权利。虽然由于相关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转移或转让,最终由某些或某位自然人获得相应专利权,也不应当影响发明创造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⑤。

  笔者认为:在发明创造产生时,与自然人相应的主体,不限于法人,也可以是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单位,只要满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前提,均可以成为职务发明创造。

  如果在发明创造产生时,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相应发明创造人就无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但同时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优先权及专利权等权利。如果由于相关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转移或转让,最终由相应的法人(单位)获得专利权,相应发明创造人也无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因为在相关权利转移或转让时,拥有这些权利的发明创造人已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不管是否获得利益,均是发明创造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

  因此,确定是否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要根据发明创造产生时,该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进行确定⑥。

  第二、向谁主张奖励和报酬?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字面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应当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根据该规定,支付奖励和报酬的主体应当以获得专利授权的“人”。但基于上述说明,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优先权均可以转让或转移;如果相关权利已经转让或转移的情况下,让发明创造人向后续的专利权人主张权利,一方面,由于双方之间可能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不存在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受让人可能已经为了受让相关权利支付了对价,如果此时再要受让人支付奖励和报酬不仅不公平,也不利于专利相关权利的流转。

  同时,相关权利已经转让或转移中,原始权利人(转让人)可能已经获得利益(至少有获得利益的机会),让原始权利人(转让人)支付奖励和报酬可能更为合理和公平⑦。这样也有利于促使原始权利人谨慎交易,保证专利相关权利流转的稳定性,有利于保证专利相关权利价值的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发明创造人可以向发明创造产生时,对职务发明创造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权利人(原始权利人)主张。同时,笔者也认为:基于职务发明认定复杂性,再加上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因素,奖励及报酬的具体支付人的确定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为了更清楚的说明问题,以下通过几种具体情况进行定性说明:

  情况一:曹操为个体工商户,开设一家加工作坊,曹操雇佣荀彧和郭嘉为加工作坊干活,曹操自己也干。干活过程中产生一发明创造,后来,曹操以自己为申请人,以曹操、荀彧和郭嘉为发明人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授权后实施获得良好效果,取得很大的市场利益。此种情况,荀彧和郭嘉可以直接向曹操主张奖励和报酬。

  情况二:曹操为曹魏集团公司老板,曹操招聘荀彧和郭嘉为曹魏集团公司工作。工作过程中产生一发明创造,后来,曹操根据曹魏集团公司的内部规定,以自己为申请人,以荀彧和郭嘉为发明人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授权后实施获得良好效果,取得很大的市场利益。此种情况,应当视为曹魏集团公司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移给了曹操;荀彧和郭嘉可以向曹魏集团公司主张奖励和报酬。

  情况三:曹操、荀彧和郭嘉哥仨关系好。喝酒玩耍过程中,想到一项发明创造。后荀彧和郭嘉同意以曹操为申请人,以曹操、荀彧和郭嘉为发明人申请专利,曹操获得授权;授权后曹操将该专利转让给他人,获得专利转让费8000万。此种情况,应当视为荀彧和郭嘉已经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移给了曹操。荀彧和郭嘉不宜向曹操主张奖励和报酬,但可以主张曹操支付转移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对价。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注:

  1.《专利法》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从应然角度讲,发明创造人的署名权属于身份权,不可转让,也不可转移。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变更、转移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本文不进行讨论。本文仅人应然角度进行分析。

  5.参见(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0号判决书。

  6.当然,是否可以主张奖励和报酬,还要看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

  7.同样,参见(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0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