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有效期,是指商标自获得保护之日起至该注册期满之日的期限。在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商标专用权是按照注册原则通过申请注册而取得的,注册的有效期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所以时间性是商标专用权的特点之一。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定期间又称为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有效期。
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继续得到法律保护,则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续展。如果不发生导致商标撤销、无效、的程序,商标注册人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就可以将注册商标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不同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我国在不同时期做过不同规定。在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规定:“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即取得专用权,专用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 “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以注册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商标互惠协议确定,按外国商标在其本国注册实际有效期计算。该商标在其本国注册有效期为几年,在我国也是几年,如果该商标在其本国已注册若干年,该商标在我国的实际有效期应是该国规定的有效期再扣除已注册的若干年,使其在本国失效的时间与我国的有效期一致。由于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繁琐,后来对外国商标来我国注册的有效期限统一按十年计算。也就是采取对本国注册商标实行无限期保护,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注册的商标规定有效期为十年,形成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两种不同的待遇,与国外通常做法不一致。国内注册商标由于无期限,有的注册商标虽然早已停用,但是在商标注册簿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很有可能阻碍在后的商标核准注册。1982年制定通过的商标法中改变了这种做法,统一规定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均为十年。
根据我们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目前,世界大多数的国家采用的均是10年的有效期限,不同的是保护期的起算点有些国家是从申请之日,而有些国家是从注册之日。许多对涉外商标不大熟悉的人会认为各个国家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均为十年,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八条的规定,成员国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包括商标的首期注册及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都不得少于七年。我国规定的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是十年,算是比较长的,也就是说,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是较为充分的。
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商标有效期的规定为自注册之日(或申请之日)起的10年,以下是表格就比较特殊的国家进行简要的总结:
另外,目前也有少数国家由于没有健全的商标制度及相应的行政机关,对商标的注册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如马尔代夫、厄立特里亚及东帝汶,此类国家以在公共刊物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商标保护,我们一般建议商标权利人2~3年进行一次公告。缅甸的商标制度也比较特殊,其采用商标登记制度,但对商标的注册保护期与续展期限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缅甸当地的做法,我们建议商标权利人每3年进行一次登记。
经过了多年的演变,各国对商标权利的保护期限也逐渐显现出了统一的趋势,这对于拥有众多国家商标权利的注册人来讲更加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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