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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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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观设计侵权问题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孙月梅
 

  随着现代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更多的追求高质量的产品外观设计,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贸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产品的外观造型显得尤为重要。其产品的商业性和外观价值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而产品的外观设计是通过产品的造型、色彩组合、图案等外观设计要素来表现的。工业外观设计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物质文明水平和文化艺术成就,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工业发展的程度。以此同时,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不断增多,借此浅谈对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粗浅认知。

  首先要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专利权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向有形财产那样明细界定。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要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确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从该法规中能够分析得出,简要说明提及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该产品的保护范围,除了提交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外。申请日提交的图片和照片是对该产品设计最直接保护面,而简要说明能够解释说明该产品外观设计的用途、名称及色彩在该产品外观设计中是否存在意义,其中产品的用途和名称的作用是对该产品的类别进行判定,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及范围类别。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其中相同或相似是指在专利权保护的同一 类别下的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外观设计。产品外观设计的类别可以参考该产品的名称,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消费者和公认的商业消费习惯为认定标准,通过该产品的使用用途及环境,进行判定该外观设计是相同还是相似。

  再次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判断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近似。

  通过上述几点关于外观专利侵权的认定和判断方法,来了解及分析案例如下:

  北京某视光科技公司(后称“北京公司”)在北京某商场三楼个体经营者朱某处购得NJ型瞳距仪,该“瞳距仪”生产厂商为芜湖市某光学仪器厂(后称“芜湖仪器厂”)。专利权人认为该瞳距仪外观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朱某销售的NJ型瞳距仪的行为以及光学仪器厂制造NJ型瞳距仪的行为侵犯了其“瞳距仪”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此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在此案件中,两被请求人朱某及芜湖仪器厂均放弃了答辩的权利。

  在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北京公司是“瞳距仪”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6月,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件中印有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视图显示出“瞳距仪”外观设计主体造型为半椭圆形,长方形液晶显示屏设置在正面面板的上方,正面面板上对称设置有滑动键,圆形旋转钮,底端设有一半球体。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为整体结构弧度曲线的造型。该专利至今有效。

  2009年8月,请求人在北京某商场三楼的个体经营者朱某处购得芜湖仪器厂生产的NJ型瞳距仪一个。该产品主体造型为半椭圆形,长方形液晶显示屏设置在正面面板的上方,正面面板上对称设置有按键,底端设置有一半球状体。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北京某商场销货清单、北京眼镜城市场开具的销售发票、NJC-10型瞳距仪产品及说明书在案佐证。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朱某、芜湖仪器厂构成侵权,并做出责令朱某停止销售、芜湖仪器厂停止生产涉案瞳距仪。

  所设计案例产品外观设计如下:

  图片中左侧为被诉侵权产品,右侧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在维权时要注意以上三点,只有这样才能判断通过何种手段以及何种方法,来维护外观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