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373期
 
 
 
 
 
 
 
  当前位置:首页 论坛博览 正文
     
 
 
《居里夫人的三克镭》中的专利法律问题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冯源博
 

  居里夫人的故事相信大家都在上学时在语文课本上学到过。笔者在学习《专利法》时偶然想到这则故事,但是对这则故事的细节记忆模糊,在网上找到的一些文本也语焉不详,只说居里夫人放弃了镭的专利,心中不免疑惑:凭借镭的发现,能够获得专利权么?因为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可见,凭借镭元素物质本身,以及使用镭元素诊断和治疗的方法,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下是没有办法获得专利权的。不知道当时的专利法律是否允许。于是寻找了更多文本。

  语文S版五年级下册中选入了课文《居里夫人的三克镭》。

  1920年5月的一个早晨,一位叫麦隆内夫人的美国记者几经周折,终于在巴黎实验室里见到了镭的发现者——居里夫人。端庄典雅的居里夫人与异常简陋的实验室,给这位美国记者留下了深刻印象。此时,镭问世已经十八年了,它当初的身价,每克曾高达七十五万金法郎!这位美国记者由此推断,仅凭这项专利技术,居里夫人早就应该富甲一方了。

  事实上,居里夫妇十八年前就放弃了他们的专利,并毫无保留地公布了镭的提纯方法。居里夫人的解释异常平淡:“没有人应该因镭致富,它是属于全人类的。”

  麦隆内夫人困惑不解地问:“难道这个世界上就没有你最想要的东西吗?”

  “有,一克镭,以便于我的研究。可十八年后的今天我买不起,它的价格太贵了。”

  这出乎意料的回答,使麦隆内夫人感到非常惊讶。镭的提纯技术已使世界各地的商人腰缠万贯,而镭的发现者却如此困顿!她立即飞回美国,打听到当时一克镭在美国的市价是十万美元,便先找到了十个女百万富翁,以为同是女人,又有钱,她们肯定会解囊相助的,万万没想到都碰了壁。麦隆内夫人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次金钱的需求,更是一场呼唤公众理解科学、弘扬科学家品格的社会教育。于是,她在全美妇女中奔走宣传,最终获得成功。1921年5月20日,美国总统将公众捐献的一克镭赠予居里夫人。

  数年之后,当居里夫人想在自己的祖国波兰华沙创设一所镭研究院,开展治疗癌病工作的时候,美国公众再次向她捐赠了一克镭。

  一些人认为,居里夫人在对待镭的问题上固执得让人难以理解。只要在专利书上签个字,所有的困难不是都可以解决了吗?居里夫人后来在自传中回答了这个问题:“他们所说的并非没有道理,但我仍相信我们夫妇是对的。人类需要勇于实践的人,他们能从工作中取得极大的收获,既不忘记大众的福利,又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但人类也需要梦想者,需要醉心于事业的大公无私。”

  居里夫人一生曾拥有过三克镭。这三克镭,展示了一位科学家伟大的人格。

  在上文课文文本中,确实写明了是“镭的提纯方法”令无数商人腰缠万贯,这个问题遂告破解。也就是说,当时即已明确,能够申请专利的是“镭的提纯技术”,而非镭元素本身。这个细节,作为小学生的我,恐怕难以记清楚。不知道现在的小学生是否也能注意到这一点。

  笔者窃以为,申请专利权与否,不应成为对于为人类社会服务的精神的伟大程度的量具。正如上文所述,居里夫人在自传中也提到:

  “他们所说的并非没有道理,但我仍相信我们夫妇是对的。人类需要勇于实践的人,他们能从工作中取得极大的收获,既不忘记大众的福利,又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但人类也需要梦想者,需要醉心于事业的大公无私。”

  居里夫人应当是属于后者,大公无私的醉心于事业的梦想者。但她也未否认前者,也认为“人类需要用于实践的人”。比如居里夫人一生数获诺贝尔奖,而诺贝尔奖的创办者诺贝尔先生的一生中获得过多项专利,为设立诺奖打下一定基础;再比如爱迪生,及其身后的GE(通用电气)公司都堪称伟大,应当说也有赖于专利制度保护发明,进而使得能够通过商业组织的形式规模化地促进这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只能说根据工作领域不同,以及个人性格不同,使得他们所选择的工作方式不相同,但是他们的精神应当是同样伟大的。

  而从法律技术角度讲,通过进一步学习专利法可以知道,我国《专利法》通过对专利权的实施和保护方面进行相应规定,促进了专利的实施,并且抑制专利权的使用成为人类科技及社会发展的障碍。例如《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而在专利侵权保护方面,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本文的一大缺陷就是未能深入当时的情景了解当时实行的法律制度下的情况,用中国现行专利法看待居里夫人那个时代的事情,令人颇有关公战秦琼之感。不过这也正说明,笔者写作本文并非行科史勾陈、“科技打假”之能事,无意于臧否人物,而是更希望使大家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当今的专利法律制度已经为促进科学研究改善人类福利作出了相当的努力,提供了有效而可行的法律路径,使专利制度较不可能成为人类科技事业进步以及人类福利提高的阻碍,使现在的发明人在能够在服务于人类公共事业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希望通过本文,大家不会出现认识的偏差,而对专利制度存在某种偏见。现在的小学语文课本中,如果能够加入一个小文本框,介绍一下相关的专利法律知识作为扩展,也许会更好吧。

  爱因斯坦曾经这样评价居里夫人:“在我所认识的所有著名人物里面,居里夫人是唯一不为盛名所颠倒的人。”所言不虚,同时也说明同时代的两位科学巨匠是存在一定交往的。不知道曾经作为瑞士专利局专利审查员的爱因斯坦先生是否就专利问题为居里夫人答疑解惑过。此纯属笑谈。让我们共同怀念那个在科技成就上以及精神情操上都极为光辉的年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