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该规定给出了在说明书撰写过程中的要求,虽然作为代理人可能都明白这个标准,但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各种原因的疏忽往往会导致在后期的答复审查意见中出现审查员指出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此时再去修改说明书很容易陷入修改超范围的不利境地。
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结合具体案例针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的对策进行讨论。
例一 围绕技术本质进行争辩
引用案件:中国申请号为200780005321.9的发明申请,本发明解决的问题是测量围绕飞行器的气流的总温,采用的方案是至少考虑两个即低速和高速下的过渡速度。低过渡速度对应于应用于低速的规则和应用于中速的规则之间的过渡点。高过渡速度对应于应用于中速的规则和应用于高速的规则之间的过渡点。在低过渡速度V0或者V2之间,本发明提出测量在给定的速度测量的静温和测量的总温之间的偏差,并根据曲线使该偏差收敛,使得在高过渡速度V1附近该偏差为零。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根据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传统都是用安装在飞行器外部的探测器来测量外部温度的,而这个外部温度总是处于受到气流影响的环境中,因此现有技术的飞行器外部的探测器都是用来测量总温的,是不可能用来测量静温的;此外,说明书没有充分描述利用探测器来测量任何空速下的静温以及如何实现,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针对审查意见,申请人进行了如下争辩:说明书第1页第16-17行记载了,“静温是在气流对温度值没有任何影响的条件下,围绕飞行器的气流的温度”,在第3页第26-28行记载了“本发明的方法考虑了总温在低速下接近静温的事实。因此,在低速下可以将总温视为等于静温。这样,在地面,当空气在低速状态下时,选择将用探测器测得的静温值近似为计算的总温值”,由此可知,当气流速度较低时,可以认为静温不受气流影响并可将静温视为所计算的总温。此外在说明书第3页第21-22行记载了静温测量的手段,即“静温是利用专用的或者多功能的静温探测器测得的参数”。
此外,根据图1及其相应的描述(如说明书第5页第13-22行和第6页第6-9行)可知,本发明中仅使用在低过渡速度(如V0或V2)的情况下和低于低过渡速度的情况下的静温,以便于使用收敛规则来校正测量的总温和计算的总温之间的偏差。因此,本发明中并未使用任何空速下的静温,相应地就没必要公开测量任何空速下的静温及其实现方式;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能够确定围绕飞行器的气流的总温。
总结:发明要点只是使用在给定速度下的温度,然后利用收敛规则校正测量的总温和计算的总温的偏差,最后得到正确的总温。而无需使用在各种速度下的温度,因此,说明书中自然不需要公开利用探测器来测量任何空速下的静温以及如何实现。
例二 结合公知常识进行争辩
引用案件:中国申请号为200480030464.1的发明申请,本发明提出一种新型的折叠自行车,该折叠自行车的车架包括形状与车把形状互补的第一槽,和用以在折叠时将车把置于这个槽内的车把铰链装置,该折叠自行车具有使前轮在垂直于自行车平面的方向上平移的平移机构。
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使前轮在垂直于自行车平面的方向上平移的平移机构”,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申请人经过仔细研究找出了申请日之前的一些技术文献,它们可以证明,该技术特征实际上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例如在专利文献WO96/01204、US4598923、US3990717和EP0197163中均有记载。申请人将所述专利文献亦附于本请求书中作为证据。具体地:
1.在公开于1996年1月18日的WO96/01204的图1a-1d和图3以及相应的说明书描述中,明确描述了使车架11和16相对平移,从而使两个车轮相对平移的机构(27、29、33、34等)。从所述附图还可以看出,所述平移是垂直于自行车平面的。
2.在公开于1986年7月8日的US4598923中,从图4和图5可以看到,两个车轮35和48在自行车平面内折叠后两个车轮重叠起来,由此可知至少一个车轮在垂直于自行车平面方向进行了平移。由此可知,至少在1986年,如何使车轮在垂直于自行车平面的方向平移的技术就已经存在了,因此毫无疑问属于公知常识。
3.在公开于1976年11月9日的US3990717中,至少有图1、图10、图12以及说明书第5栏第31-46行描述了使车轮在垂直于自行车平面的方向上平移的机构(191, 192, 193等)。尤其是,该文献中的所述平移机构与本发明在第6页第1段提及的平移机构属于同一类型,即利用沟槽和突起(如该文献图12中所示)。
总结:从10年以前到30年以前的文献,均已提及或者公开使车轮在垂直于自行车平面的方向平移的机构,充分说明该类机构已经是本领域的公知手段。因此,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必要对该机构作过于详细的说明。根据本申请中所描述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找到任何适用的技术来实现本发明。在本申请第6页第1段提到了该平移机构的一种稍微具体的方式,并不能说明该平移机构不是公知手段。此外,该段说明对读者也是一个适当的指引,告知读者可以有这一类型的平移机构。而这类平移机构的具体实施方式,正如上面的文献US3990717所证明的,也是公知的。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使前轮在垂直于自行车平面的方向上平移的平移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说明、指引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公知技术手段能够实现,因此说明书的说明是清楚、完整的。
上面简单介绍了实践中遇到的几种情况,虽然这类问题比较难于处理,但是仔细分析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并明确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还是可以有机会获得不修改申请文件却能解决问题的适当方式。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从事代理工作的同事只要不断研究、不断积累,就必然能够合理解决问题并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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