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下称“非知”)是世界范围内两大商标区域注册性组织,两大组织均具有覆盖范围广,成员国众多的特点。其中欧盟成员国包括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英国、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共二十七国。非知成员国包括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共十六国。本文将对这两大商标注册组织进行对比介绍以方便国内企业在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得以参考。
首先,两大组织的最明显区别就是除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外①,欧盟的每个成员国均有自己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与此不同,非知的每个成员国均放弃了自主审查商标的权利,各国均没有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想要在欧盟的某一成员国单独申请商标注册是可行的,比如说单独申请法国或德国注册,而想要在非知某一国家内单独注册则无法操作。这是两大组织在基本制度上的区别。如果申请欧盟或非知商标注册,一经授权,则商标权利效力及于全部成员国,与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的不同点在于两大组织都无法指定部分国家注册。
两大组织都采用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first-to-file principle),申请时均可以要求优先权。欧盟商标注册是由位于西班牙阿里肯特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简称“内协局” OHIM)负责受理和审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非知商标注册是由位于喀麦隆的首都雅温得的统一工业产权办公室(OAPI)进行受理和审查。两大组织都接受针对一个商标的多类申请,并且在三个类别之内只收取一份官费。稍有不同的是,非知接受的一标多类申请必须同属商品类别或服务类别。如果指定的项目既有商品又有服务的话,则必须分别提交申请。两大组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项目描述都不要求十分严格。
在审查方面,两大组织都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及商标本身的注册性进行审查,即进行绝对理由审查(Absolute grounds)。对于相对理由审查(Relative grounds)即在先权利审查,非知是不进行的。曾见有文章介绍说欧盟不对在先权利审查,其实是一种误读。欧盟内协局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在先权利审查后通知在先权利人,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检索报告,以便在先权利人在商标公告时及时提出异议。因此,正确的说法应当是非知和欧盟都不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而驳回申请人的商标申请。
在商标公告及异议的制度方面,欧盟在商标审查完毕后对商标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任何人可以在此期间内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异议可以基于欧盟注册,马德里指定欧盟注册,欧盟任意成员国的单一注册或是马德里指定任意单一国家的注册来提出。假设一个德国公司基于其德国注册对中国公司在欧盟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中国公司如果未能异议答辩成功,可以选择放弃申请或将该欧盟申请转化为单独个别欧盟国家申请,同时保留原来的申请日。欧盟商标异议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关于“冷却期”(Cooling period)的规定,即自异议通知做出之日起2个月内双方可以展开协商,对于商标注册的限定条件达成一致,从而尽早结束异议。该冷却期经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延长至22个月。与欧盟的公告及异议制度不同,非知采用先注册后公告的制度。商标在非知核准注册后将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在非知提出异议(反对opposition)需要有权利基础,也就是说只有非知商标的申请人或注册人才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反对)。异议(反对)成立的,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欧盟和非知商标注册有效期均为十年,自商标申请日起算。如果商标在注册后五年内没有在成员国范围内使用,任何人均得以对注册商标提出不使用撤销。
对于国内公司来讲,在非知范围内的国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只能进行非知申请,选择余地比较小。而在进行欧盟范围内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可以采用多种注册途径,比如通过欧盟申请覆盖全部成员国,或是通过进行个别国家的单一申请来减小被提异议的风险,或者采用比较经济的方式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指定欧盟整体或个别成员国。因此,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注册方式。以上是笔者从事商标涉外申请工作的一点经验总结,希望能对国内企业起到一点参考作用。
注:
①比荷卢经济联盟内只有一个商标注册机构即比荷卢商标局,比荷卢商标局受荷兰王国政府保护;该局局址设于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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