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意大利欧可宝贝公司成立于1976年,长期从事儿童用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其“OKBABY”品牌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力。涉案的小兔儿童座便器、小鸭儿童座便器、小熊儿童洗浴躺椅等三款产品分别由原告在1998年、2000年、2001年设计完成,并先后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了工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并在2001年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
2005年3月,被告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原告欧可宝贝公司签署了许可协议,约定原告许可被告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包括涉案三款产品在内的一系列儿童用品,许可费为产品销售净价的2%。被告向本案原告支付了2007年之前的相应许可费,但是从2007年开始被告就不再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为此,原告在2008年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观点:
2008年11月25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鉴于中国与意大利都属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因此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三款产品将动物形象与儿童使用的座便器、座便器垫和沐浴躺椅相结合,造型独特,具有审美意义和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相关规定,原告涉案三个产品不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抗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犯欧可宝贝公司相关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三、笔者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涉案三款产品属于工业产品,工业产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还能够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众所周知,著作权的保护作品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并不包括工业领域的工业产品。在本案之前,国内已经形成了一些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案例,但是,在绝大多数已经定论的有关实用艺术作品侵权的案例中,无一例外的权利人都是外国当事人,而且最终法院在判决中适用的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来保护外国当事人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侵权的第一案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乐高玩具积木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乐高公司为瑞士公司,瑞士及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依《伯乐尼公约》第2条之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因此很难直接适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所以对于国内当事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应该获得与国外当事人一样的平等保护历来争议已久。由于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没有理由适用作为国际公约的《伯尔尼公约》,所以不能基于《伯尔尼公约》来保护国内当事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但是如果一味不保护国内当事人而仅仅保护国外当事人的实用艺术作品,那么就相当于给了外国当事人超国民待遇。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三款产品虽然通过工业化手段进行复制销售,但是由于其造型独特,具有较高的艺术性效果,所以也同时属于艺术领域。也就是说,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三款产品既是工业产品,也是艺术品,它同时兼具有工业品与艺术品的性质,因此也就同时跨越了工业与艺术两个不同领域。所以原告涉案产品既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同时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立体美术作品的范畴。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没有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中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此可知美术作品分为平面美术作品和立体美术作品,只要是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艺术性,就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如果该美术作品同时还具有实用性,则构成实用艺术作品。也就是说,实用艺术作品是一种特殊的美术作品,它是于美术作品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完全可以通过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美术作品的法律规定来达到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目的。
本案中,由于原告为意大利当事人,因此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伯尔尼公约》中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来保护涉案三款产品。然而一审判决中,法院直接认定了涉案三款产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并没有按照以前类似案例的思路来突出涉案产品的实用性特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而是直接适用了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关于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决。
通过本案反映的趋势可知,以前我国仅仅保护外国人实用艺术作品的情况已经被逐步改变,这种外国人在实用艺术作品上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也许即将成为历史。也就是说,以后我国国内当事人的实用艺术作品,完全也可以直接基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立体美术作品的保护来主张相应的权利。而这也许正是我国著作权法再次修订中的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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