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的“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是全国最大的红军长征历史纪念馆,见过馆名题字的人无不对圆润遒劲的“毛体”字馆名印象深刻。近日,备受关注的“毛体”著作权案的法律诉讼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
尽管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不承认“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馆名题字为李景所书,并于近日将有争议的“毛体”馆名撤换,但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会员李景坚持认为原馆名题字的著作权属于自己,并以题字著作权受到侵权为由将会宁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告上法庭。4月15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要求确认著作权
“我先后三次给会宁县领导写信,没有解决我的著作权问题,因此只能诉诸法律。”李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06年8月30日,在庆祝红军长征胜利七十周年前夕,会宁县筹办庆祝红军长征胜利七十周年临时机构(简称“70办”)的两名干部来到甘肃省定西市李景家中,称受会宁县委、县政府委托,请他用“毛体”字为新落成的“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题写馆名。李景称,当时在认真书写并为保证作品效果,使用电脑对字距进行调整后将题字交给了来人。2006年9月6日,其中一名干部给李景来电称,在与甘肃兰州几位书法家的“毛体”字作比较后,采用了李景题写的馆名,并称要付劳动报酬。但事实上李景没有得到任何报酬。之后,李景也没有得到任何正式答复。
2007年9月25日、12月6日,李景先后两次给中共会宁县委领导寄信,请会宁县弄清事实真相,正式承认他为纪念馆馆名题字的著作权,以正视听,并要求将他题写馆名一事如实记入会宁县档案。12月18日,管委会复信称馆名是在网上的毛主席书法中找到的。并称:“请您题写馆名是属实的,但您写了之后,‘70办’没有采用也是事实,况且已给您付了酬金,而且‘70办’也没有与您形成任何协议,或是采用您的题字的任何答复。”12月23日,李景第三次给中共会宁县委领导写信,要求进一步核实此事。
2008年2月25日,李景在得不到会宁县满意答复情况下,将会宁县政府及管委会诉至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著作权;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采取有效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其不良影响;判决被告负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称不构成侵权
管委会认为,即使假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属李景所有,也是在取得李景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的,使用该作品不构成侵权。当初李景出于种种考虑,放弃了对作品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人的权利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和获取报酬的财产性权利的规定,管委会下级单位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犯。同时,纪念馆未超范围使用该作品,更未用于商业目的,所以不构成侵权。
此外,管委会还认为,李景诉讼主体错误,滥用诉权。理由是使用“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馆名题字书法作品的是纪念馆,管委会虽然是纪念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但纪念馆有独立的事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管委会认为,李景的第二、第三项诉请,是以侵权成立为前置条件的,侵权的条件不存在,应当依法驳回李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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