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公司取名“辉瑞”,业务范围与医药有关,被美国辉瑞制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昨日,一中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在媒体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20万元。
美国辉瑞公司诉称,1995年公司已在中国注册了“辉瑞”商标,但北京辉瑞公司于2004年12月将“辉瑞”商标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并在网页上使用“辉瑞”标识。美国辉瑞公司认为北京辉瑞公司侵犯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20万元。
一中院判决书称,鉴于北京辉瑞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等与美国辉瑞公司有较大的关联性,而且擅自在网页上使用“辉瑞”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北京时代优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辉瑞)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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