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发布专利法修正案(2024)实施细则

2026-05-22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静宇

 

  2024年10月28日,印尼生效了2024年第65号法律,正式修订了2016年的《专利法》,对印尼专利体系进行了重大变更。但是由于实施细则一直未发布,导致该专利法修正案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为了响应该专利法修正案(2024年),印尼法律部于2026年1月13日颁布了有关于专利申请的2026年第6号部长令(简称“法律部第6/2026号条例”)。该条例已于2026年2月23日生效实施。但是,由于适用的官费标准和在线表格尚未公布,目前尚需等待具体的行政规章发布才能具体操作。

  第6/2026号条例对应专利法修正案(2024年)细化的内容,如正文所列。

  1.规范专利申请信息及所需文件

  根据第6/2026号条例第2款的要求,提交1件印尼专利申请,应最低提供以下信息及文件:

  a)著录项目信息,包括申请人、发明人(含国籍)及代理信息;

  b)优先权信息(若有);

  c)PCT国际申请信息(若为PCT进入印尼);

  d)申请文件,包括发明名称、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若有);

  e)委托书;

  f)转让证明文件,若申请人不是发明人;

  g)微生物保藏证明(若有);

  h)关于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来源的声明(如果发明涉及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

  2.规范序列表提交的格式要求

  根据第6/2026号条例第6款的要求,申请人应以符合国际标准的格式提交序列表,并且该序列表清单还应以PDF文档格式包含在说明书中。

  3.细化后补译文的要求

  根据第6/2026号条例第7款的要求,当申请文件以英文以外语言提交时,申请人应在提交日起30日内补交译文,包括英文申请文件以及印尼语译文。该期限不能延期。

  4.完善期限恢复的具体期限及要求

  A.优先权恢复

  根据印尼专利法修正案(2024年)的新增条款第30款的规定,印尼专利局允许优先权恢复的规定。根据第6/2026号条例第28款的要求,若未能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印尼申请,那么可以在4个月的宽限期内缴纳额外的官费后恢复优先权,也就说印尼优先权恢复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且只需要缴纳官费即可,这比通常来讲的14个月优先权恢复期限还要宽松。另外,印尼专利局允许的后补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期限也是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这个大部分国家地区局的要求相同。

  B.PCT延期进入国家阶段

  根据第6/2026号条例第28款的要求,印尼专利局允许PCT延期进入国家阶段。根据PCT条约的规定,PCT进入印尼国家阶段的期限为PCT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若缴纳官费,则PCT进入印尼国家阶段的期限可以:a)若以PCT申请日为起算日,则可以最长延期至期限届满日起3个月;b)若以最早优先权日为起算日,则最长可以延期至期限届满日起12个月。超出前述延期期限,则PCT进入印尼国家阶段的申请不再被受理。

  5.细化撤回后重新申请的规定

  根据印尼专利法修正案(2024年)新增第36款的规定,允许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重新提交申请。根据第6/2026号条例第43款的规定,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那么申请人缴纳官费后可以重新提交申请。重新提交的申请不应迟于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6个月内,重新提交的申请应满足形式要求,若未能在重新提交申请时满足,也应在提交日起14天内完成,否则该重新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但是,申请人仍可以在视为撤回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6个月内再次重新提交申请。

  6.细化提前公布的规定

  根据印尼专利法修正案(2024年)的第46款的规定,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布请求由旧法规定申请日起6个月内缩短至3个月。根据第6/2026号条例第53款的规定,若是1件印尼发明专利申请转换为1件印尼简单专利申请,那么缴纳官费后可以将公布时间最早提前至申请日起3个月。根据第6/2026号条例第56款的规定,印尼专利申请应于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7天内公布,但是若已要求了优先权,则不允许请求提前公布。

  7.细化早期审查程序

  根据印尼专利法修正案(2024年)新增第55款的早期审查程序,而本次第6/2026号条例第76至81款的规定,对早期审查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提交期限:申请人应于形式审查完成后,且在公布准备工作启动前提交请求;

  早期审查官费:应缴纳额外官费,具体金额待公布;

  同族信息:若为PCT申请进入印尼国家阶段或者具有在先申请的印尼申请案,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递交同族案的检索结果和/或实审阶段;

  早期审查审限:在早期审查程序中,审查决定通常应于公告期满(即,申请公布之日起6个月)12个月内下发;若公告期收到了异议或第三方意见,则审查决定应于公告期满(即,申请公布之日起6个月)30个月内下发。

  8.细化复核/再审查程序

  根据印尼专利法修正案(2024年)新增第63款的复核/再审查程序(reexamination或者re-substantive examination),用以在上诉前请求专利再审委员会对本申请进行复核/再审。本次第6/2026号条例第91至116款的规定,对复核/再审查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适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都可以请求复核/再审。

  A.专利申请被驳回;

  B.专利授权后需要对说明书、权要或附图进行更正;

  C.专利申请的授权决定;

  D.专利申请人主动撤回了申请;或

  E.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已撤回。

  复核/再审查官费:应缴纳额外官费,具体金额待公布;

  提交文件及信息:

  a)著录项目信息,包括申请人、发明人(含国籍)及代理信息;

  b)专利申请号/专利号;

  c)若是针对驳回决定提出的复核/再审查请求,还应附上驳回通知书的编号及日期;

  d)若是针对授权决定提出的复核/再审查请求,还应附上专利证书及缴纳年费凭证;

  e)若是针对撤回通知提出的复核/再审查请求,还应附上撤回通知书的编号及日期;

  f)发明名称;

  g)请求复核/再审查的书面描述及理由;

  h)支持请求复核/再审查理由的证据材料;

  i)授权委托书。

  提交期限:针对不同情况下的专利申请或已授权专利,提交期限不同。

  a)若专利申请被驳回,则应在驳回通知书发出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请求;

  b)若专利授权后需要对说明书、权要或附图进行更正(如,翻译错误、不清楚的描述、内容澄清等,但是更正不能超范围),则应在授予专利通知书发出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请求;

  c)若对专利申请的授权决定内容进行变更(即,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修改不能超范围),则应在授予专利通知书发出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请求;

  d)若专利申请人主动撤回了申请,则应在撤回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请求;

  e)若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视为撤回,则应在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请求。

  复核/再审查审限:专利局应在收到复核/再审查请求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驳回复核/再审查请求的决定。该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送达申请人。

  答复期限:只有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机会进行答复。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核/再审查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对被驳回的事项作出答复。专利局收到答复后再作出最终决定。

  9.细化司法救济途径

  根据第6/2026号条例第131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除了可以针对专利局作出的实审决定、早期审查决定、简单专利审查结果等提出复核/再审查请求外,还可以在这些决定以及复核/再审查的决定发出之日起9个月内向专利申诉委员会提起上诉。若对专利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不服,还可以在专利申诉委员会决定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印尼商事法院提起进一步的诉讼。

  印尼《法律部第6/2026号条例》仅适用于2026年2月23日生效日及其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在该条例生效时,已经提交申请并正在审查中的专利申请仍按照之前的法律框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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