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技术启示中的技术动因论

2016-06-30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玲

  摘要:本文结合处理审查意见中的具体案例,分析了在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需要结合两个方面考量:一方面需要考量是否存在技术动因,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另一方面需要考量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手段,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所述技术手段去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创造性 技术启示 技术动因 技术手段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笔者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需要结合两个方面考量:一方面需要考量是否存在技术动因,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另一方面需要考量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手段,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所述技术手段去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审查实践中,往往存在重手段轻动因的倾向,甚至在考量技术启示时完全不考虑是否存在技术动因。而笔者认为,技术动因恰恰是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技术任务、进而寻求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的基础,因此在论证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有技术启示时,技术动因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考量因素。

  审查指南规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要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这个技术任务,可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没有提及但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以直观的形态表现出来从而易于为人们所感知的问题。 也就是说,上述技术任务,可以是现有技术明确提及的技术问题,也可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感知的技术问题。下面将结合几个案例论证当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并不存在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时,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而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得出现有技术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的结论。

  案例1:

  原申请文件公开了一种实现资源调度的方法,终端可以接收基站下发的物理下行控制信道PDCCH命令以及接收基站发送的预设的资源激活时刻,并根据所述预设的资源激活时刻获取应用资源的时刻,当当前时刻为所述应用资源的时刻时,根据所述PDCCH命令包含的资源指示进行数据传输,以实现资源调度。由于终端是根据基站发送的预设的资源激活时刻确定其应用资源的时刻,应用资源的时刻与基站下发PDCCH命令的时刻和重复次数无关,因此,无论UE在何时或者接收到多少个重复的命令,只要在根据预设的资源激活时刻确定应用资源时刻,并在应用资源时刻应用资源传输数据即可,不会产生数据传输的时延。

  对比文件1为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基站通过在每个调度时刻发送下行物理控制信道完成资源分配和对各个用户设备的收发的控制”的技术内容。

  申请人认为,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来看,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提及其具有数据传输时延的缺陷,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1后是否可以明显地感知其客观存在数据传输时延的缺陷呢? 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基站通过在每个调度时刻发送下行物理控制信道完成资源分配和对各个用户设备的收发的控制”的技术内容,并没有进一步公开具体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过对比文件1后,无法得知基站在每个调度时刻发送下行物理控制信道这一技术方案存在什么样的缺陷,其没有明示或者暗示其存在本发明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这样一种指引,以引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发现对比文件1存在的技术问题时去寻求解决其技术问题的相应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过对比文件1后,没有动机寻找对比文件2并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以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也就是说,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没有给出一种教导,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技术动因采用相应的手段,这里论述的,即是由于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缺陷(对应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产生技术动因的情形。因此,由于缺乏技术动因去寻求技术手段,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

  案例2:

  原始申请文件公开了一种终端,具有第一部件、连接单元、第二部件,其中所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分别与连接单元相连,终端还包括检查单元用于确定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并根据确定的相对位置关系将所述终端切换至第一工作状态,或将所述终端切换至第二工作状态,其中,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是以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为主的工作状态,所述第二工作状态是以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为主的工作状态。由此,可以实现终端不同工作状态的无缝切换。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笔记本电脑,包括笔记本系统和辅助显示系统,笔记本系统包括第一显示屏和第一系统主机,所述辅助显示系统包括第二显示屏与第二系统主机。所述笔记本系统和所述辅助显示系统通过通信端口实现通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应用于上述笔记本电脑的图像显示方法,可以实现将第一显示屏的部分显示内容在第二显示屏上显示以及如何将第二显示屏的部分显示内容在第一显示屏上显示。

  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本发明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发明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到本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中,其仅涉及如何将第一显示屏显示的部分内容显示在第二显示屏上或者如何将第二显示屏显示的部分内容显示在第一显示屏上。在上述过程中,第一系统和第二系统均处于工作状态。并且,第一系统通过第一通信接口和第二通信接口实现了笔记本系统和辅助显示系统之间的数据通信。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提供的技术方案中,由于第一系统和第二系统均处于工作状态且二者可以交互数据,因此并不涉及第一系统和第二系统之间的切换,所述第一系统和第二系统之间的切换包括但不限于从第一操作系统工作(对应第二操作系统不工作)切换到第二操作系统工作(对应第一操作系统不工作)或者从第二操作系统工作(对应第一操作系统不工作)切换到第一操作系统工作(对应第二操作系统不工作)或者以第一操作系统为主的工作状态切换到以第二操作系统为主的工作状态。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两个系统之间的切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发明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即如何实现具有两个系统的终端工作状态的无缝切换时,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这样一种指引,以引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发现对比文件1存在的技术问题时去寻求解决其技术问题的相应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过对比文件1后,没有动机寻找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并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结合以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也就是说,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没有给出一种教导,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技术动因采用相应的手段,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

  案例3:

  申请文件公开了一种音频切换方法,可以接收第一处理器发送的切换控制消息;根据所述切换控制消息,将音频输入通道切换到与第二处理器相连的通道上,或者将音频输入通道和控制信道切换到与第一处理器或第二处理器相连的通道上。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音频系统,其包括通信处理器和应用处理器,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接收第一处理器发送的切换控制消息并执行切换的过程的音频切换方法,本发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仅是文字表述的差别,本发明上述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不存在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中,当应用处理器AP需要播放音乐时,音乐可以直接通过数据链路器即AC链路直接从应用处理器传递到音频解码器7中。而为了听取传入的语音呼叫,来自通信处理器CP的音频信号可以使用PCM总线6传递到音频编码器7中。由此可见,应用处理器音频传输的通道使用AC链路7,通信处理器音频传输的通道使用PCM总线6,二者是两个独立的通道,并对应不同的接口(AC链路接口和PCM接口),二者在正常的传输中,无需进行通道的切换。也就是说,在应用对比文件的方案时,不存在本发明所要解决的对通信处理器和应用处理器进行切换的问题。进一步的,由于对比文件1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进而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现有技术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本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从上述3个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对比文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缺陷(对应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技术动因,也就是说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没有给出一种教导,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技术动因采用相应的手段去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由于缺乏技术动因去寻求技术手段,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以上对实践中创造性技术启示的技术动因论进行了介绍,其中难免存在不妥之处,还请同行斧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 《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诠释-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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