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6日,湖南味庭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7425250号“毛家湾1997+拼音”商标(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被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粉制品,米粉,食用土豆粉,粉丝(条),醋,酱油,辣椒粉,酱菜(调味品),味精,豉油”商品。
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毛家饭店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进行了异议,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毛家饭店公司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异议复审申请。主要异议复审理由为:被异议商标构成对43类餐饮服务上驰名的引证商标“毛家及图”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同时,损害了毛家饭店公司在先知名的商号权“毛家”,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商评委未支持毛家饭店公司的所有异议复审理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毛家饭店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审理现已终结。一审判决经审理认为:毛家饭店公司提供的2009年4月24日下发的《关于认定“毛家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等证据可以证明毛家饭店公司已注册的43类中餐馆服务上的“毛家及图”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餐馆服务上达到了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中文“毛家湾”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毛家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毛家”,属于对该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毛家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其具有一定的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已驰名的“毛家及图”商标的权利人毛家饭店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商评委的相关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对于毛家饭店公司关于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撤销涉案裁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截止到本稿发稿前,尚未收到相关当事人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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