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8日,巴西专利商标局(BPTO)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AI)的专利申请审查的指南草案(第15/2025号通知)。该草案现公开征询意见至2025年10月17日。
草案将AI相关发明划分为三类:
a.基于AI的发明:AI构成发明及技术解决方案不可分割部分的技术;
b.AI模型与技术:涉及特定AI技术及模型的发明,如神经网络、算法及训练方法;
c.AI辅助发明:AI作为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检索工具,但不构成发明本身。
1.关于AI辅助发明的问题
i.发明人资格
指南草案明确规定,AI辅助发明在开发过程中需有人类参与干预。此类干预可能涉及技术问题的识别、对AI系统进行配置以达到特定目的、或对AI生成的解决方案进行具体化和验证。
若缺乏充分的人为干预,该发明将被视为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类似于DABUS案),根据巴西法律规定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此类发明将丧失专利保护资格。
因此建议在这些发明的开发过程中完整记录所有人类贡献。
ii.技术特征与创造性活动
单纯将人工智能作为工具使用,本身并不能赋予技术特征或构成创造性活动的要素。根据标准的专利性标准,这些要求必须由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本身满足。在此语境下,人工智能被视为辅助装置而非核心创造性特征。
iii.充分公开
当说明书表明发明系AI辅助时,应清晰描述解决方案在实际应用场景中的具体实现方式,并提供证据证明预期技术效果得以实现。
需特别注意:指南并未强制要求申请文件中明确标注发明系AI辅助。
2.关于基于AI的发明及AI模型与技术的问题
i.可专利性要求
AI相关的发明须满足以下标准方可获得专利保护:
•针对公认技术问题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并产生新颖的技术效果。
•对于基于AI的发明,创造性活动的评估基于AI系统对解决技术问题的贡献,实现可验证的技术效果至关重要。
•创造性评估应聚焦于所主张的技术主题及实现的技术效果,而非仅关注AI作为工具的应用。
需特别强调:尽管涉及AI技术,但抽象概念、数学方法、数据呈现形式及用于训练AI的数据集均不具备可专利性。
ii.充分公开与“Blackbox”挑战
鉴于多数AI系统的“Blackbox”特性,指南草案建议在说明书中补充特定技术细节以满足充分公开要求,技术细节包括:
•对于基于AI的发明:AI类型、运行机制、训练数据详情、具体组件、参数设置,以及输入数据与训练、验证、测试及优化技术之间的关系。
•对于涉及AI模型与技术的发明:算法、参数、神经网络架构(如层数、每层神经元数量)。
iii.权利要求书撰写:权利要求不得仅指向人工智能模型或训练方法,必须明确界定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场景(例如“基于神经网络的面部识别方法”)。
iv.非显而易见性:常规自动化、模型替换或参数调整不构成非显而易见性。相反,当人工智能产生意外技术效果时(如工业流程中的自适应实时控制或反馈回路),可认定其具备非显而易见性。
v.本领域技术人员
分析基于AI的发明的创造性活动时,应将“本领域技术人员”视为既精通人工智能方法,又熟悉人工智能应用的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或团队。
英文版本可通过以下链接查阅:https://danlink.dannemann.com.br/cl/PU8ov/LyW/69c7/LqGLqV_vKMb/BLIp/DagvisRMHKU/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