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美巢集团作为家装建材行业的领军企业,凭借近30年的深耕发展,建立起以“美巢”为核心的品牌体系。集团旗下拥有多个“美巢”系列注册商标及子品牌,在业内享有极高的品牌美誉度。
经调查发现,江苏美巢公司、美巢易装公司及安徽美巢公司恶意注册包含“美巢”字号的企业名称,使用“美巢蓝盾”“美巢锢”等侵权标识生产销售同类竞争产品,此外还通过仿冒美巢环保认证标识、摹仿产品包装设计、宣传用语等多重手段刻意制造市场混淆,企图与美巢集团建立虚假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美巢公司早在(2021)川知民终896号案件中就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其不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反而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进一步扩大侵权规模。
集佳律所再次代理美巢集团向江苏美巢公司等提起诉讼,一审再次获得胜诉。南京中院认定美巢集团的“美巢”文字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对原告请求的500万元的损害赔偿和合理支出全额支持。
法院观点
南京中院在本案中全面采纳了原告美巢集团的诉讼主张,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连带责任及赔偿计算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详细认定,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江苏美巢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从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其他因素等角度可以认定原告的“”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案件中予以驰名商标保护。
被告直接使用的“美巢”与美巢集团的“”和“
”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相似,即便添加了“蓝盾”“锢”等修饰词,仍然难以消除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这种“搭便车”的意图十分明显。
在商品关联性上,美巢集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涂料、粘合剂、腻子等产品类别,与被告实际生产销售的墙锢、腻子等产品具有完全相同的功能用途和消费群体。这种商品类别的高度重合性,使得普通消费者极易产生产品来源误认,误以为被告产品与美巢集团存在技术合作或品牌授权关系。
二、江苏美巢公司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美巢公司等将“美巢”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经营中突出使用,明显攀附美巢集团的商誉。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被告在明知“美巢”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登记并使用该字号,主观恶意明显。
此外,被告在产品包装上刻意模仿美巢集团的环保标识、产品命名方式及整体风格,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美巢集团存在关联。
法院认定,江苏美巢公司行为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赔偿责任的判定
在无法证明侵权损失、侵权获利、商标许可费用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了原告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对商品销售贡献较大,被告为制造商且在多地有分公司和经销商,覆盖范围广,侵权规模大,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属于重复侵权,最终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合计510万元。
同时,法院还判令三被告于十五日内停止使用包含“美巢”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这一判决形成了经济赔偿与行为禁止相结合的全方位责任体系,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知名品牌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通过这一判决,不仅有力维护了美巢集团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彰显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
案件意义
本案为保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企业如何防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了重要警示。通过本案的判决,法院清晰界定了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侵权行为的性质、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及被告责任的分担原则,为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参考。此外,本案还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严格态度,在法定赔偿额范围内予以顶额判罚,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了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