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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028期(2025.08.02-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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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驰名商标管理条例》正式生效

  近日,菲律宾《驰名商标管理条例》建立了菲律宾驰名商标注册簿制度,强化驰名商标保护机制。该条例在此前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体系下,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申请需满足的四项标准,具体包括:使用持续时间、程度及地域范围,市场份额,商标显著性和市场声誉。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需经公证并以电子方式提交,设有30天的异议公告期。

  如成功认定驰名商标,该认定将录入驰名商标注册簿,商标审查员在后续商标申请审查中,可据此对近似商标作出驳回裁定。

  驰名商标权利人需每10年提交证明材料以维持其效力,证明材料包括商标持续使用证明及驰名状态证明。若该驰名商标已在菲律宾注册,则仅需提交驰名状态证明。未能提交前述证明材料或未续展的驰名商标,将被依法撤销并从注册簿中移除。第三方亦可以驰名商标不再具有驰名状态为由,对驰名商标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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