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成
权利要求作为专利的核心,其撰写质量直接决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与稳定性。随着人工智能、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实现依赖机器的自主运行而并非人为干预,而方法权利要求是对这一类型的技术方案的有效保护。但是,代理师撰写发明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的过程中,往往习惯于以人的认知逻辑为出发点梳理技术方案的实现过程,不自觉地误引入人为理解或者人为判断的虚拟操作,从而容易导致方法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机器的客观行为存在偏差,降低了专利质量。
所谓的虚拟操作,是指并非技术方案实现所必需的实体操作,而是代理师主观附加的、依赖人的主观认知进行解读的动作描述。比如,在诸多专利技术方案中,均存在满足A条件时执行a操作,满足B条件时执行b操作的情况,从而代理师在梳理技术方案的过程中,很容易习惯性地以为机器会存在“判断当前条件是何种条件”的操作过程,从而所撰写的方法权利要求中会包括条件判断的操作。但是,在真实的部分应用场景中,机器在无需执行“判断当前条件是何种条件”的操作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实现在不同条件下执行不同操作的功能。那么,这个“判断当前条件是何种条件”的操作,就是代理师人为引入的虚拟操作。
比如,代理师在面对以下两种场景的技术交底书时,就容易出现在撰写的方法权利要求中引入人为理解的虚拟操作的情况。
场景一:技术交底书中存在技术原理性质的描述,使得代理师容易产生关于技术手段的误导。在此场景下,机器没有执行人为引入的虚拟操作的可能。
在真实的代理业务中,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中所表达的技术方案往往“只重其意、不重其形”。毕竟,发明人的主职工作是技术研发,不在于利用精准的文字详细的介绍技术方案的全部过程。所以,对于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操作步骤,如重要程度不高的操作步骤等,发明人可能会通过技术原理性质的描述在技术交底书中对该操作步骤进行简要说明,并未详细记载实现该操作步骤的具体技术手段。
基于技术交底书中技术原理性质的描述,代理师容易陷入“脑补”陷阱,以自以为很恰当的技术手段来脑补该操作步骤的实现过程。但是,并非每一次脑补的技术手段都是正确的、符合工程实现的,从而代理师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引入机器不会执行的虚拟操作。
举例来说,技术交底书中记载了运营商的基站可以为位于不同地理区域内的用户终端提供差异化的服务。比如,针对人口密集区域内的终端用户,运营商的基站所提供的服务可以是多载波聚合通信服务,以此保证用户终端的上网速度。针对人口稀疏区域内的用户终端,运营商的基站所提供的服务可以是低频段通信服务,以此保证用户终端接入网络的稳定性。代理师在梳理技术方案的过程中,可能会理所应当的认为,基站在为接入的用户终端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先判断该用户终端是位于人口密集区域内的用户终端,还是位于人口稀疏区域内的用户终端,然后再根据识别结果为该用户终端提供相应的多载波聚合通信服务或者低频段通信服务。
但是,仔细分析可知,每个基站所在的地理区域固定,所以该基站所在的地理区域属于人口密集区域还是人口稀疏区域也是固定的,从而对于接入基站的用户终端,基站可以直接为该用户终端提供固定配置的服务,无需判断该用户终端所在的地理区域属于人口密集区域还是人口稀疏区域。关于技术交底书中所说的为不同类型的地理区域内的用户终端提供不同的服务,属于多个地理区域内的基站提供服务的整体效果,而对于每个地理区域内的基站来说,其都是提供默认配置的服务,不存在判断地理区域所属类型的操作过程。此时,如果撰写的方法权利要求中包括判断用户终端所在的地理区域的类型的操作,即为在方法权利要求中引入了机器未执行的虚拟操作。
场景二:功能与技术手段之间的耦合性较弱,也即技术交底书中所描述的实现功能的技术手段,并非是唯一可行的技术手段。在此场景下,机器可能会执行实现该功能的操作,也可能是不会执行实现该功能的操作,也即出现了在方法权利要求中引入虚拟操作的可能。
发明人在做技术研发时,往往为了程序运行性能达到最高或者出于其他目的,设计少数几种最优的技术方案,并将其记录在技术交底书中。代理师在梳理技术方案的过程中,如果过于依赖技术交底书中提供的技术方案,可能会拘泥于技术交底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手段,导致撰写的方法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操作属于不必要的虚拟操作。
举例来说,技术交底书中记载了在数据库存储的多个文件中,A类型的文件会包括特征X,B类型的文件不包括特征X。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数据库系统会识别文件的类型,并根据文件的类型,对A类型的文件执行操作1,对B类型的文件执行操作2,以此满足业务处理需求。代理师在梳理技术方案的过程中,如果拘泥于技术交底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手段,则撰写的方法权利要求可能如下所示:
1、一种文件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待处理的文件;
识别所述文件的类型;
在所述文件的类型为类型A的情况下,对所述文件执行操作1;
在所述文件的类型为类型B的情况下,对所述文件执行操作2。
但是,仔细分析后发现,A类型的文件与B类型的文件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包括的特征不同,因此,也可能存在另一种技术方案:数据库系统检测待处理的文件中的特征是否为特征X,并且,在确定文件中的特征为特征X时,对文件执行第一操作,在确定文件中的特征不为特征X时,对文件执行第二操作。但是,这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且与技术交底书中的记载不同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方法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两种技术方案,所撰写的方法权利要求可以如下所示:
1、一种文件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待处理的文件;
在所述文件包括特征X的情况下,对所述文件执行操作1;
在所述文件不包括所述特征X的情况下,对所述文件执行操作2。
通过对比两个版本的方法权利要求可以发现,最初版本的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操作“识别所述文件的类型”,实际上为机器可以不执行的虚拟操作。
那如何才能避免在撰写发明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的过程中引入人为理解的虚拟操作呢?
第一、站在机器实现的角度考虑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
多数发明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通常由机器自动化执行,因此,代理师可以把自己想象成是一台机器,并且站在机器实现的角度考虑技术方案中的每个步骤的实现过程,将人为理解的操作步骤转换为机器的客观行为。
比如,对于上述基站为不同地理区域内的用户终端提供差异化的服务的技术方案,如果代理师将自己带入机器的角色,从机器的视角梳理技术方案的实现过程,不难发现接入同一基站的不同用户终端通常均属于同一地理区域,从而基站无需为接入的用户终端执行识别地理区域类别的过程,相应地,基站会为接入的各个用户终端提供默认配置的服务。
第二、保持警惕,反思撰写的方法权利要求是否存在虚拟操作。
一份高质量的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是经得起推敲和质疑的,相应地,代理师在撰写完成方法权利要求后,也应当自己反复推敲和质疑当前版本的方法权利要求中是否哪个地方存在问题,尤其是警惕方法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人为理解的虚拟操作,避免落入“脑补”陷阱。
比如,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出现的“判断”操作,可以自我质疑机器在执行技术方案的过程中是否一定会做“判断”这个动作,是否有不执行“判断”操作却能达到“判断”效果的可能。在自我质疑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在硬件电路中对于数据产生的高电平信号执行操作1、对于数据产生的低电平信号执行操作2,能够实现在硬件电路中省略“判断”的操作,这说明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判断”操作可能属于人为引入的虚拟操作,从而可以通过自我推敲以及质疑的方式,发现并剔除方法权利要求中的虚拟操作,增大方法权利要求所要求的合理保护范围,实现提高方法权利要求的质量。
第三、打破固化的技术认知,尽可能减少产生“理所当然”的技术实现。
部分方法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操作处理逻辑,是通过程序代码进行编排生成,从而技术方案中的每个步骤,除了可以通过技术交底书中记载的技术手段实现之外,在理论上还可以有潜在的其他多种技术手段实现。因此,打破固化的技术认知,能够避免“理所当然”的技术实现在方法权利要求中产生不必要的特征限定,包括避免虚拟操作在方法权利要求中所产生的特征限定。
比如,对于技术方案包括的“是”和“否”这两种逻辑分支,固化的技术认知可能是代理师“理所当然”的认为一定需要执行“判断”操作才能确定是继续执行“是”的逻辑分支还是继续执行“否”的逻辑分支。但是,真实情况是除了执行“判断”操作之外,通过硬件电路的设计或者其他替代化的方案设计,均能够在不执行“判断”操作的情况下实现继续执行“是”或“否”的逻辑分支。所以,打破固化的技术认知,至少能够避免在方法权利要求中产生“判断”操作这一非必要技术特征。
第四、多与发明人沟通和确认技术实现。
对于创造出技术方案的发明人,通常为领域内的技术专家,其对于某些方面的前沿技术的认知水平通常会高于代理师。因此,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以及整个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可以以事无巨细的工作态度,与发明人沟通确认每个步骤的具体实现以及每种理论上可行的技术实现,借助发明人的技术水平确认或者纠正技术方案中的每个步骤的实现可能。
比如,对于技术方案中的一个参数搜索步骤,如果技术交底书中记载的是:先根据参数P确定全量的搜索空间,再根据约束条件Q对全量的搜索空间进行剪枝,最后从剪枝后的搜索空间中搜索是否存在合适的参数取值。则,可以尝试与发明人沟通确认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参数P以及约束条件Q一步搜索出剪枝后的搜索空间,省略剪枝的操作过程。在借助发明人的技术水平确认在无需执行剪枝操作的情况下,能够直接根据参数P以及约束条件Q一步确定搜索空间,那么与发明人的沟通过程能够有效避免了虚拟操作的引入。
以上是笔者针对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的一些思考总结,对于存在的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