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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034期(2025.09.13-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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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带来的实践革新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静宇

  

  为了与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制度接轨,尤其是有关TRIPS协议的承诺,印度尼西亚政府颁布了2024年第65号法律,对其专利制度框架进行了重大变革。这是自2016年第13号法律颁布以来,印尼政府对专利法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已于2024年10月28日生效实施,与本次改法对应的专利相关官费调整已于2024年12月17日生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其他配套体系尚未公布。

  本次专利法修改基础是2016年第13号法律,修订的法条包括发明创造的定义、不可授权主题、新颖性宽限期、优先权、平行进口、驳回复审、上诉程序、优先审查、工作声明、强制许可、波拉条款、遗传资源等二十八个部分的条款。

  本次改法除了对专利申请程序进行了完善,也为印尼专利体系适应世界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革新。其中,对于专利申请人比较关键的革新内容概括为正文所述的五个方面,为申请人印尼专利申请策略给予指导。

  一、扩大了印尼专利保护范围

 

  本次新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定义、不可授权主题等方面进行了革新化的重新定义,明确扩大了印尼发明创造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根据以往的印尼专利法所述,发明专利保护仅限于产品和工艺流程,这对于希望在软件、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想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明创造者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印尼专利法进行了革新的修订。其中包括:

  ①在印尼专利法第1(2)款中,将发明创造的定义扩大为包括系统、方法和用途。

  ②在印尼专利法第4(d)款中,将不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中规定了计算机程序属于不可授权的主题,但是利用计算机实现的发明创造除外。这项修订内容明确了虽然独立的计算机软件仍不属于印尼发明专利保护的主题,但计算机软件在实现技术解决方案或效果方面发挥作用的创新技术仍然可以获得专利。也就是说,如果在其实施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可编程的设备,那么也可以视为一项发明创造。例如,一种用于机动车辆基于全球定位系统导航的计算机程序,一种用于控制家用设备电气连接的计算机程序等。

  ③本次修正案废除了印尼专利法第4(f)款中关于对现有产品或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和“新形式”授予专利的豁免,允许对已知药品或化合物的“第二医疗用途”授予专利。此类用途专利授权后并不妨碍公众生产相关产品,只要生产出的产品并不指明是已授权的专利用途即可。例如,达格列净(dapagliflozin)是一种已知的抗糖尿病药物且其第一用途专利已经到期,公众可以将达格列净用于糖尿病相关适应症,但是不会侵犯第二用途专利,如,一种用于肾脏疾病的第二用途专利仍可能受到发明专利保护。

 

  二、延长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本次修正案将印尼专利法中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印尼专利法第6款),为申请人提供了更长的救济期限。但是,对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披露形式仍限制为:a)在官方认可的国内外展览会中展出;b)在国内外因研发实验目的而导致的披露;c)在科学会议、论文、科学著作以及讨论研究成果的其他学术论坛中发表;以及d)他人违反保密义务的披露这四种形式的披露行为。

  也就是说,若是错过了优先权期限,在先申请已经公布的情况下,无法在印尼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

 

  三、完善了专利申请流程

  本次修正案对专利申请流程进行了完善,并增加了一些新程序供申请人选择。

  申请语言:根据第34(3)和(3a)款所述,印尼发明专利申请允许先提交中文(非英文),并在申请日起30天内补交印尼语。根据旧法,在没有印尼语译文时,只能交英文申请才能占有1个申请日。

  文件要求:废除旧法第25(2)(f)款所述,也就是说提交印尼专利申请时无需再提交发明所有权声明。根据第26(4)款所述,涉及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发明申请,申请人只需提供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的声明,不再要求声明必须由政府认可的官方机构出具。

  期限要求:根据第35(2)款所述,形式审查中的答复期限仅能延期1次,且为2个月,不能再次延期;并引入新条款(第36款),允许因未能及时完成手续要求的专利申请恢复,恢复期限为撤回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第30款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延迟提交要求优先权请求,最迟应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后4个月内提出请求;根据第126至128A款的规定,年费逾期缴纳的宽限期由12个月缩短至6个月,且无需额外提出申请。

  提前公布:根据第46款所述,将提前公布请求由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缩短至3个月内。

  早期审查(新增): 根据第55(a)款所述,满足条件的话,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开前提出早期审查(early examination)请求,具体细则规定尚待公布。

  复审程序(新增):根据第63(a)款所述,在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或者授权后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对授权决定有异议或者对撤回决定有异议,那么都可以在通知下发之日起9个月内启动复审程序,具体细则规定尚待公布。

 

  四、新增专利工作声明要求并强化强制许可的要求

  根据第20(a)款所述,专利权人必须向印尼专利局每年提交专利工作声明,以确保授权的发明专利在印尼境内实施。2025年8月印尼专利局已经发布了关于专利工作声明的相关声明表格模板。虽然具体实施细则尚待发布,但是专利权人已经可以填写表格并提交工作声明了。即使发明专利尚未在印尼实施,也应每年提交工作声明,提交工作声明的期限截止日与缴纳年费期限届满日一样,且印尼专利局允许专利权人逾期提交工作声明。根据印尼专利局提交的声明模板所述,工作声明中列举的专利实施形式如下,专利权人只需要勾选相关内容即可。

  •正在生产专利产品但尚未实现商业化;

  •正在生产专利产品并已实现商业化;

  •正在采用已授权专利的工艺但尚未实现商业化;

  •正在采用已授权专利的工艺,且已实现商业化;

  •进口;

  •许可;

  •已授权专利尚未在印度尼西亚实施。

  该要求适用于所有仍维持有效的印尼发明专利。未能提交专利工作声明的话,根据专利法第130款和第132(e)款所述,可以由法院判决全部或部分撤销专利权。

  根据第111款和第111(A)款等条款的规定,印度尼西亚政府可以在两种情况下授予强制许可,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进口已获得专利但印度尼西亚本地未生产的药品;2) 应其他国家治疗疾病的请求,出口在印度尼西亚生产的获得专利的药品。另外,如果印尼发明专利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未使用,印度尼西亚政府可以向第三方颁发强制许可。

 

  五、扩大波拉条款并明确平行进口等医药专利相关规定

  除了上面所述内容外,印尼本次修正法案也在其他方面对制药行业在印尼获取专利权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印象。

  根据第167(b)款所述,在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前,以研究、许可及营销为目的使用专利产品,可以免除刑事和/或民事责任。根据旧法所述,只可以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前最后五年内,以研究、许可及营销为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才可以免除刑事和/或民事责任,本次修订取消了该期限的限制。该修订是为了允许第三方在专利保护到期前测试、使用和制造专利产品,以获得印尼食品药品管理局(BPOM)的批准,这些行为仅用于上市许可,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根据第167(a)款所述,在印尼进口专利药品,若该产品已在一个国家内合法销售,且符合印尼进口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可以免除刑事和/或民事责任。

  根据第109款所述,如果已授权发明专利与国防和安全有关,或为了公众利益极其紧迫,包括价格昂贵和/或需要治疗公共卫生紧急疾病的药品、卫生设备和/或生物技术等,则政府有权在印尼使用该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但是政府的这种使用仅限于满足印尼的国内需求,应为非商业性的实施。如果政府没有实施或尚未打算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专利,那么只有在政府批准下,专利权人才可以实施该发明专利。除此之外,专利部长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强制政府实施该发明专利:a) 进口在印尼获得专利但尚不能在印尼生产用于治疗疾病的药品;b) 根据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的要求,出口在印尼获得专利并生产的用于治疗疾病的药品。但是,政府的使用/实施不得损害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

  综上所述,本次印尼改法对印尼专利申请系统以及后续实施方面都带来了重大变革,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需要了解这些变化以调整在印尼的市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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