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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022期(2025.06.21-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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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抗辩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黎琳

 

  当收到国知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考虑到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商标无法使用,商标权人因某种正当理由确未使用商标的,可以尝试向官方陈述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争取维持商标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形:(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前三种情形(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都属于法定事由,已有清晰的界定,不再详述,本文试就“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做一厘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上述规定中的后半句即解释了何为“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的情形,要满足该情形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缺一不可:①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②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③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个案件就成功运用了上述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抗辩:国知局要求商标权人提交第21553518号“元力”商标于2019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三年期间的使用证据,但该商标的真正使用人——北京元力公司的成立时间是2022年3月28日,也就是说: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6月15日这短短不足三个月的时间内,北京元力公司确未使用也无法使用“元力”商标。

  “元力”商标核定提供的服务项目是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游乐园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事实上,北京元力公司的创始人早在2021年就开始筹划建立体育培训学校,于2022年3月28日设立北京元力公司。公司成立后至2022年6月15日之间,北京元力公司的创始人为公司使用“元力”商标投入运营做了如下准备工作:

  (1)2022年4月20日,创始人联系商标代理机构准备注册“元力”商标,发现已被他人注册,也就是本案的涉案商标第21553518号“元力”商标;

  (2)2022年4月25日,北京元力公司与库房产权人签订《库房租赁合同》,准备对他人空置的库房进行改建、改造成专业的体育培训用场馆;

  (3)2022年4月27日至5月7日,创始人联络到涉案商标的原权利人,获得原权利人同意转让商标的意向,随即启动商标转让流程,与此同时原权利人向北京元力公司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从2022年5月1日起至商标转让流程完成期间,原权利人许可北京元力公司使用“元力”商标;

  (4)2022年5月1日至6月3日,北京元力公司的董事、创始人与品牌设计师沟通logo设计工作并成形;

  (5)2022年5月5日,北京元力公司与工程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公司对库房进行设计,以便改造成专业的体育培训用场馆;

  (6)2022年5月8日至6月间,北京元力公司的董事通过联系俄罗斯的朋友,在俄罗斯寻找艺术体操教练、网球教练、击剑教练;

  (7)2022年6月,北京元力公司就《库房租赁合同》付费一百万元整,6月15日库房产权人开具租金发票。

  因体育场馆改建工程复杂,且施工期在2022年因遭遇不可抗力的环境因素影响,体育场馆的改建直到2023年年底才基本完成,因而在涉案的2019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三年期间,北京元力公司确实无法使用“元力”商标开展经营活动。但从上述(1)至(7)可以看出:北京元力公司具有真实使用“元力”商标的意图,并为实际使用商标做了必要准备。但因客观事由以及体育场馆改建工程的复杂性,而在2022年6月15日之前无法使用“元力”商标。

  北京元力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情况,涉案三年期间后的部分证据也从侧面佐证(1)至(7)的真实存在:2022年6月25日《北京青年报 顺义社区报》刊登文章报道体育场馆的改建工作,2022年7月7日顺义区政府召开项目协调会并于2022年7月30日出具会议纪要,当地镇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也当庭作证证实北京元力公司的创始人就开展体育培训项目的沟通早在2021年就开始了,2022年之后项目启动准备工作,并于2024年5月试运营,持续运营至今。最终,法院采信北京元力公司的全部证据,认定在涉案的三年期间,北京元力公司对“元力”商标在“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2项服务上有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从而可以在这2项服务上维持注册。

  本案是一个商标不使用正当理由抗辩的典型案例,北京元力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商标不使用正当理由的构成要件。考虑到设立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是避免闲置和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在商标权人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为使用商标做了必要准备,仅因客观事由而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法律应保护商标权人付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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