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严雨蒙
在美国商标注册实践中,申请人可能面临商标因被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缺乏显著性,或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而被驳回的情况。2025年,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在“ECOTWEED”商标上诉案件中维持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基于该商标具有“欺骗性”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本文将首先分析ECOTWEED案的裁定依据和理由,随后简述美国商标申请人在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因商标的全部或部分元素被认为对申请使用的商品和/或服务具有一定描述性而可能面临的“仅具描述性”、“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和“欺骗性”三种驳回理由的区别、联系以及应对方案。
一、ECOTWEED案概述
1.案件概括
Twisted X, Inc.(以下简称“Twisted X”)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的鞋类制造商,于2020年申请在第25类“由类似粗花呢的材料制成的鞋类(Footwear made of a tweed-like material)”商品上注册“ECOTWEED”商标,用于其由回收材料制成的“仿粗花呢”鞋类产品。该申请以意图使用为基础。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审查员依据美国《商标法》第2(a)条,基于该商标具有欺骗性予以驳回。Twisted X提交了争辩复审,未能说服审查员撤回其驳回决定,随后向TTAB提起上诉。
2.TTAB裁定理由
TTAB在审理过程中依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 re Budge Mfg. Co.案中确立的三步测试,来评估“ECOTWEED”商标使用在申请商品上是否具有欺骗性:
1)“ECOTWEED”商标是否对指定商品的特征作出了错误描述?
TTAB通过查阅词典定义和相关市场证据,认为“TWEED”一般指代“一种粗糙的羊毛织物,通常采用斜纹织法,主要用于制作西装和外套”,该织物常被称为粗花呢。TTAB发现大量证据表明,传统的粗花呢由羊毛制成或含有羊毛,行业资料中对“正宗粗花呢”的描述为“几乎总是由纯新羊毛制成”。TTAB也注意到市场上存在含实际粗花呢的鞋类产品。
由于Twisted X承认其“由类似粗花呢的材料制成的鞋类”商品并不含有粗花呢,而是“由回收塑料瓶制成”,TTAB认为“ECOTWEED”商标对指定使用商品的描述存在误导性。Twisted X争辩对“TWEED”不存在精确的定义,TTAB对该观点未予支持,认为尽管有些人可能会错误地将该术语应用于非羊毛面料,但证据表明真正的、由羊毛制成的“粗花呢(TWEED)”与“类似粗花呢的面料或图案(Tweed-like fabrics or patterns)”之间存在实质性区别。Twisted X的产品并不包含真正的粗花呢,因此该商标对商品的成分作出了误导性描述。
2)消费者是否可能相信该错误描述?
考虑到Twisted X将其产品明确描述为“由类似粗花呢的材料制成”,TTAB认为消费者看到标有“ECOTWEED”商标的、材质看起来仿佛是粗花呢的鞋类产品时,很可能会认为该产品含有真正的粗花呢。由于市场上存在含有真正的粗花呢的鞋类产品,消费者会认为Twisted X产品也含有真正的粗花呢属于合理推断。
3)该错误描述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
最后,TTAB认定该误导性描述很可能会影响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TTAB援引了来自多个来源的信息证据,这些信息将粗花呢描述为“适合休闲外衣的理想材料”、“专为抵御严酷气候设计”、“柔软保暖”,且具有“作为耐用防水材料的真实优势”,并据此认为这些优点是消费者在购买鞋类产品时很可能考虑的因素,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TTAB认定“ECOTWEED”商标具有欺骗性,依据《商标法》第2(a)条,不得注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TTAB对申请人Twisted X的两项争辩主张作出回应如下:
商标中的“ECO”前缀并不能消除误导性:Twisted X 主张,“ECOTWEED” 中的“ECO”前缀会向消费者传达该产品与传统粗花呢不同的讯息。Twisted X以“ECOWOOD”和“ECOSAND”等第三方注册商标为例,指出“ECO”常指回收塑料材料。TTAB未被说服,指出证据显示“ECO”最常暗示“生态”或“环境”,而非“仿制”。TTAB发现部分市场证据显示“eco tweed”一词被用于指代具有环保效益的实际羊毛产品,这削弱了Twisted X的论点。因此,TTAB的结论是,消费者看到“ECOTWEED”这一词汇时,很可能将其理解为指代环保型粗花呢,而非仿制粗花呢。
指定使用商品中“类似粗花呢的材料”这一描述并不排除误导性: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Twisted X将其商品描述为“由类似粗花呢的材料制成的鞋类”是否能够排除“ECOTWEED”商标的误导性。TTAB的多数意见认为不能排除,因为消费者并不了解该商标存在于美国专利商标局记录中的具体商品描述,且尽管Twisted X在商标申请中将产品成分描述为“类似粗花呢的材料”而不是粗花呢材料,仍存在Twisted X在实际宣传或销售相关鞋类产品时不对产品成分作此标示,从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可能性。
TTAB的一名行政法官对多数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多数意见忽视了商品描述中“tweed-like”这一限定词的意义,且“ECOTWEED”为一整体词组,“ECO”前缀足以改变“TWEED”的含义。该异议法官主张,应从知晓商品本身的消费者角度出发进行判断,而非假设普通消费者不清楚商品真实属性。对此,其他行政法官的多数意见回应称,消费者在真实世界中不会因商标申请中的商品描述而获知商品真实成分;且长期判例支持,即便商品描述中已载明产品不含某一特征,仅凭商标中含误导性描述也可构成欺骗或误导。
此外,尽管依据美国《商标法》第2(a)条以具有欺骗性这一项理由已足以驳回“ECOTWEED”商标的注册,TTAB也确认了该商标同时因具有美国《商标法》第2(e)(1)条规定的“欺骗性的错误描述”而不得注册。
二、美国商标注册相关驳回理由简述和实务分析
在美国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除了“欺骗性(Deceptive)”外,申请人还可能因商标所包含的元素对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或服务具有一定正确或错误的描述性而面临“仅具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和“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Deceptively Misdescriptive)”两种驳回理由。这三者的区别和联系概括如下:
1.仅具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驳回
该驳回理由指商标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功能、用途或成分,缺乏显著性,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缺显驳回。法律依据为美国《商标法》第2(e)(1)条。例如,“OATNUT”商标用于含有燕麦和坚果的面包,被认定对产品成分仅具描述性;“CURBSIDE EXPRESS”(可直译为“路边快件”)商标用于提供送货上门的杂货零售服务被TTAB认定直接描述了送货服务的取货方式和速度,缺乏显著性,因而不可注册。
美国审查员一旦下发仅具描述性的驳回,通常倾向于维持其驳回决定,仅单纯争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或服务上天然具备固有显著性一般难以说服审查员。如申请商标仅对部分指定商品和/或服务具有直接描述性,可尝试在删减关联商品的基础上争辩。如申请人已在美国市场中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可通过提交使用五年以上的声明或充分的广告、销售、媒体报道等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长期大量使用在美国消费者心中建立作为品牌标识的“第二含义”,即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对于暂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获得显著性的商标,申请人可尝试先申请转为副簿注册商标,如能获准在副簿上注册,使用商标达五年以上后可再申请转为主簿注册。
2.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Deceptively Misdescriptive)驳回
仅具描述性驳回适用于商标对商品和服务有“正确”描述的情况,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驳回则适用于商标包含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的错误描述,且消费者可能会相信该描述为真的情况。法律依据为美国《商标法》第2(e)(1)条。例如,“TITANIUM”(含义为“钛;钛合金”)商标用于不含钛合金的休闲车,被认定为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
这一驳回理由的判断标准与欺骗性驳回相同,适用前文提及的三步测试。如果一个商标符合三步测试的前两项要件,即(1)包含对指定商品和/或服务的错误描述,并且(2)消费者可能会相信该错误描述,则该商标被视为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若申请商标在符合前两项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还具备“实质影响(materiality)”,即符合(3)其包含的错误描述对于消费者做出消费决定具有实质影响,则该商标同时符合欺骗性商标的驳回条件。
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驳回与仅具描述性的驳回法律依据均为美国《商标法》第2(e)(1)条,这两个理由可采取的应对方式也较为类似,申请人可尝试(1)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长期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2)寻求副簿注册,亦可(3)在申请商标包含其他可注册要素的情况下,放弃对欺骗性错误描述部分的专用权来尝试整体获权。
实务中,申请人在应对美国专利商标局基于《商标法》第2(e)(1)条下发的驳回时经常会“左右为难”。美国审查员可能会先下发仅具直接描述性驳回或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驳回,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申请商品和/或服务的额外信息和资料,说明申请商品和/或服务的特征、成分、功能、用途等具体信息,以进一步审查申请商标是对申请商品和/或服务的正确描述还是错误描述,如认为是正确描述,则确定基于仅具描述性予以驳回,如认为是错误描述,则基于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这一理由驳回。因此,在收到审查员初次驳回和提供额外信息的要求时,需根据个案情况斟酌具体应对方式。
3.欺骗性(Deceptive)驳回
欺骗性驳回适用于符合三步测试全部三项要件的商标,即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有错误描述,消费者可能会相信该描述为真,且该误导可能实质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法律依据为美国《商标法》第2(a)条。例如,“ORGANIK”用于非有机棉制成的衣物,被认定为欺骗性商标。
符合欺骗性驳回构成要件的商标,必然同时满足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驳回的构成要件,因此“ECOTWEED”商标上诉案中,TTAB在裁定该商标依据第2(a)条欺骗性条款不可注册的同时,也确认该商标依据第2(e)(1)条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性条款不可注册。
针对欺骗性驳回,由于审查员下发该驳回并不是因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故申请人无法通过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显著性来克服,只能通过修改指定商品/服务的方式来消除欺骗性,或尝试争辩说服审查员“该标识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也不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
在实践中,美国官方对于被认定具有欺骗性的商标通常持更严格的审查标准。例如,从我方实务经验来看,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因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某个元素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申请人的商品含有某种特定成分,而以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为由下发驳回,通过修改商品描述以明确说明申请商品不含该特定成分,并提交申请人产品的相关资料作为证据可能成功说服审查员撤回驳回。而“ECOTWEED”案中,Twisted X的商标还包含前缀“ECO”,且商品描述已明确其鞋类产品材料是“类似粗花呢的材料”,而不是真正的粗花呢,但经过上诉仍未能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有时会希望在商标中加入与产品特征具有一定关联的元素。考虑到美国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如被下发与商标描述性相关的驳回,无论是仅具描述性驳回、具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驳回或是欺骗性驳回,克服均存在较大难度,建议申请人在商标设计和选取之初即考虑避免使用可能被消费者认为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特征,或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征的词汇,尤其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以提高注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