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实用新型简介:中国申请人的指南

2025-04-18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春水

 

  德国实用新型(Gebrauchsmuster)是德国专利体系中的一种特殊保护形式,与发明专利(Patent)相比,其申请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是许多中国申请人进入德国市场时的重要选择之一。本文将为中国申请人介绍德国实用新型的特点、申请流程以及适用场景。

 

  一、德国实用新型的特点

  1.保护范围

  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范围相对于中国要大。通过德国实用新型,可以保护任何设备、系统以及化合物、组合物等等。另外,对某种材料或者装置的使用可以作为权利要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前提是在权利要求中能体现出对材料或装置固有的物质或客观属性的利用。同样地,生产方法或操作流程无法通过实用新型获得保护。

  2.审查制度

  与发明专利不同,德国实用新型采用注册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不会对其进行检索和实质性审查,只需形式审查即可授予权利。这使得申请过程更加快捷,通常只需数周到数月即可完成。

  3.保护期限

  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开始,至申请日所在月份结束后十年结束,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第四至第六年,第七和第八年,第九和第十年,须缴纳维持费才能维持保护。

  4.保护强度

  由于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实用新型的稳定性相对较弱,更容易被第三方通过异议序挑战。因此,申请人应确保提交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增强权利的抗辩能力。和中国不一样,在德国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要求和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要求是一样高的。但是德国实用新型的新颖性采取相对新颖性。

 

  二、德国实用新型的申请流程

  1.准备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国申请人应特别注意说明书的撰写风格符合德国的要求,避免翻译过程中产生歧义。

  2.提交申请

  申请可直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也可通过《巴黎公约》优先权的方式提交,也可以是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对于中国申请人,通过要求中国申请即优先权申请和PCT申请常见路径。

  申请文件可以用任意语言递交。用德文之外的语言递交时,最迟必须在递交申请的三个月内提交申请文件的德文翻译,否则申请会被视为撤回。

  申请提及附图,但提交申请时未提供附图的,德国专利商标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在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任何有关附图的说明视为未做出。附图送达德国专利商标局之日为申请日,否则关于附图的说明视为未做出。

  3.审查与登记

  DPMA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将符合要求的申请登记在册并授予实用新型权。

  4.维护与使用

  申请人需按时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同时,申请人可通过许可或诉讼等方式行使专利权。

  5.实用新型分离程序

  德国《实用新型法》第5条规定:

  申请人先在德国就同一发明提出一项有效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用新型申请时同时提出一份声明要求享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对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的,也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依据第一句规定的优先权,可以在专利申请结束或者可能的异议程序终结当月月底之日起两个月内行使,但最长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十年内行使。

  这里提到的专利申请包括德国专利或专利申请、指定德国的欧洲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指定德国的PCT申请。

  德国实用新型分离程序为申请人在多种情况下提供了灵活性,比如:

  a.如果PCT申请进入德国的31个月期限已经错过,则可考虑在31个月期限截止日期所在月的月末起两个月内从PCT申请中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

  b.在专利实质审查期间或者异议程序中,可以考虑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快速授权后并以此要求停止侵权及损害赔偿。

 

  三、适用场景及策略

  1.快速保护市场

  对于技术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快速进入市场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方式。特别是可以利用专利分离程序可以进行快速维权。

  2.作为发明专利的补充

  中国申请人在德国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以实用新型的快速授权形式获得初步保护,同时利用发明专利的高稳定性进行长期保护。

  3.应对竞争对手

  在德国市场竞争中,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项低成本的竞争手段,用于对抗潜在的侵权行为或增强自身技术布局的完整性。

 

  四、结论

  德国实用新型是一种灵活、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特别适合中国申请人用于快速进入德国市场并建立技术优势。在申请过程中,理解其特点并结合自身需求制定合适的保护策略,是成功利用德国实用新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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