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齐方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6日,土耳其个人“艾德楠•玛纳斯特ADNAN MANASTIR”(以下简称“异议人”)根据《商标法》规定,对杭州耀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8年3月6日初审公告在第25类“内衣;旗袍;游泳衣;鞋;防水服;袜;成品衣;裘皮披肩;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第23263264 号“ ”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二、裁定结果
经审查,国知局认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标明,截止审理本案时,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七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异议人及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因此,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鉴此,国知局决定:第23263264号“ ”商标不予注册。
三、案件简析及法律运用
1.《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适用
本案异议人为土耳其个人“艾德楠•玛纳斯特ADNAN MANASTIR”,作为土耳其知名的皮具匠人,1966年,异议人创立了麻奴工作室(MANU ATELIER),但因其在中国未申请注册商标,因此本案运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并向国知局提交了异议人MANU ATELIER品牌的官方网站及其摘译、异议人与IT服装中国、连卡佛中国、高卢斐特中国有限公式、Savi’s look关于销售MANU品牌包袋产品的商业发票及翻译等,以证明异议人的 商标已在皮包等商品上于被异议申请日之前在中国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构成了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但因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且被异议商标指定的25类“内衣;旗袍;游泳衣;鞋;防水服;袜;成品衣;裘皮披肩;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异议人实际使用的第18类“包袋”非相同/类似商品,因此商标局并未支持此观点。
2.《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异议人在理由中指出:被异议人在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这短短的3个月期间,共计申请注册了748件商标,且横跨1到45类的商品/服务,明显已超出了正常了生产经营使用之需。
此外,被异议商标的代理机构为“杭州精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其名下运营 “精彩商标转让网”,异议人发现被异议人在“精彩商标转让网”上公开售卖名下商标。
显然,被异议人此种囤积商标,以销售为目的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知局从诚实信用方面做出有利于异议人的决定,使作者深刻体会到审查员在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和灵活运用。
四、基于本案引发的几点想法
今后在回复客户咨询函、撰写文书(异议、无效宣告等案件)时,尽可能充分利用互联网、商标检索工具、第三方平台等方式从多方面、多角度地挖掘系争商标所有人可能涉及的恶意抢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尤其对如下几种情形更加留意:
1.商标所有人名下拥有大量商标,尤其对于一家中国企业,其名下申请注册大量外文商标,可通过互联网对这些商标尽可能详细地进行检索、查询;
2.商标所有人在短期内申请大量商标;
3.商标所有人名下的多件商标在转让平台、网站上进行售卖,甚至明码标价。
“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为制止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等各种不诚信行为提供了基本保证。鉴于本案的利好裁定,作者相信在今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诚实信用”原则将继续被大量适用,无形中增加代理人和权利所有人维权的自信心,也为营造我国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