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国专利局对于专利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的审查日趋严格。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是如何一步一步判断一个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保护客体。从而,再来看看针对审查员的这种判断,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克服这一问题。
1.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是保护客体的判断过程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过三个步骤来判断,一个权利要求是否属于可专利的保护客体。如果最终的判断结果是“否”,则这个权利要求初步认为是不合格的,其将被拒绝由于其不属于可专利的保护客体。具体的判断流程如下图所示:
问题1:该权利要求是否指向四种法定分类中的一种,即过程,装置,产品或组成?
如果不是这四种法定分类中的一种,则该权利要求被认为不是专利保护客体,其将基于35 U.S.C.101被拒绝。如果是,则过程进入问题2。
问题2:该权利要求是否涉及司法例外?
如果否,则该权利要求是专利保护客体,该分析结束。
如果是,或者不清楚该权利要求是否涉及司法例外,则过程进入问题3。
该司法例外包括:抽象概念,自然规律/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天然产品。如果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涉及司法例外的过程中存在任何疑虑(例如,权利要求涉及与天然产品类似的事物),则需要基于问题3来进一步分析权利要求。例如,如果要求的产品是蛋白质或矿物质,则必须进行问题3的判断,来确定该蛋白质或矿物质是否以与天然产生的蛋白质或矿物质完全不同的方式来要求的。
问题3:该权利要求是否作为一个整体示出了与司法例外完全不同的一些情况?
如果权利要求指向一种抽象概念,则需要分析其与司法判例是否完全不同,如果否,则该权利要求将基于35 U.S.C.101被拒绝。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是专利保护客体,该分析结束。
2. 如何分析“完全不同”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司法例外,例如,抽象概念,自然规律/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天然产品,和/或类似于天然产品的事物,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该权利要求是否作为一个整体示出了与司法例外完全不同的一些情况。这种完全不同可以以几种方式来呈现,例如,(1)权利要求包括除司法判例之外的元件或步骤,其以有意义的方式,例如通过将有意义的内容增加到司法判例中的方式,来实际应用该司法判例;和/或(2)权利要求包括表明所要求的主题明显不同于自然界中存在的物质的特征或步骤。
3. 关于抽象概念判断的实例
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用于计算GPS接收器的绝对位置和发送卫星信号的绝对时间的系统,包括:
移动设备,包括GPS接收器,显示器,微处理器和连接到GPS接收器的无线通讯收发机,所述移动设备用于接收多个GPS卫星的发送的PN代码,通过对接收的PN代码取平均值来计算所述多个GPS卫星的伪距,以及发送该伪距;以及
服务器,包括重要处理单元,存储器,时钟,和用于从所述移动设备的无线通信收发机接收所述伪距的服务器通信收发机,所述存储器具有存储于其中的多个无线基站的位置数据,所述中央处理单元用于:
基于存储器中的无线基站的位置数据和来自时钟的时间数据,来估计GPS接收器的位置;
使用位置估计和来自移动设备的伪距,计算由GPS卫星发送的信号的绝对时间;
基于伪距和计算的绝对时间,创建数学模型,以计算GPS接收机的绝对位置;
使用所述数学模型,计算GPS接收机的绝对位置;以及
经由服务器通信收发机,将GPS接收机的绝对位置发送到移动设备,用于在所述显示器进行视频呈现。
以下是对于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的具体分析:
第一步,权利要求指向法定分类。由于系统包括移动设备和服务器,因此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是装置权利要求。(第一步,是)
第二步,分析该权利要求,以确定其是否指向任何司法判例。该权利要求涉及运算过程,这被认为落入司法判例中,可以认为其是抽象概念。(第二步,是)
第三步,分析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示出了与司法例外完全不同的一些情况。首先,在权利要求中,CPU用于执行估计位置的计算操作,计算绝对时间,并且使用数学模型计算绝对位置。此外,还使用存储在存储器中的位置数据和来自时钟的时间数据。这些计算机元件是非常普遍的,其没有在执行基本运算功能的基础上增加可以专利的特征。因此,单从本权利要求具有以上硬件特征的角度来说,并没有使权利要求与司法例外完全不同。
然而,本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移动设备包括GPS接收器,显示器,微处理器和连接到GPS接收器的无线通讯收发机。该移动设备用于接收卫星数据,计算伪距,将计算的伪距发送到服务器,从服务器接收位置信息,以及显示从服务器接收的计算的绝对位置的视频呈现。CPU执行与移动终端对应的特征,以使得移动终端通过与远程服务器和多个远程卫星之间的交互可以确定和显示绝对位置。对于所要求的算法应用的有意义的限定使得本权利要求不再指向仅由计算机执行的算法。相反,装置的组合加上有意义的限定,使得可以应用算法来提高接收机的信号获取敏感度,从而将本技术的可用性延伸到弱信号环境中,并将位置信息显示到移动装置上。所有的这些特征,使得本权利要求与司法判例完全不同。(第三步:是)。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上的判断方式,来判断所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