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使用近10年的广州著名商标“名仕”,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注册不当予以撤销。广州市芳村区名仕表业厂的(以下简称名仕表厂)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今年4月开庭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驳回了名仕表厂起诉,该厂认为一审裁定剥夺了其诉讼权,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受理了该上诉案。
据悉,这是自2001年12月《商标法》修正实施后,国内商标持有人打破商标终局裁定旧规,提起的第二宗“民告官”官司。
名仕表厂从1992年起开始生产名仕牌手表,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核准,《商标注册证》注明商标为“名仕”,有效期从1994年8月至2004年8月。
2001年4月,名仕表厂欲扩大“名仕”商标的使用范围,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去年4月,该厂接到国家商标委复函,称“名仕”商标与瑞士手表制造商博梅·默西埃尔公司2000年12月申请在先的“名士”商标近似,故被驳回。
名仕表厂深感惊讶,自己早在1993年就申请注册了“名仕”商标,按照《商标法》规定,他人不可能后来居上再申请近似商标,于是致函国家商标局查询详情。
同年5月6日,名仕表厂收到了国家商标委于2000年11月作出的《“名仕”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原来,是博梅。默西埃尔公司委托专利代理公司以“注册不当”为由,申请撤销“名仕”商标,评委会评审后撤销了“名仕”商标。
国家商标委裁定认为,在“名仕”申请之前,博梅。默西埃尔公司使用在手表商品上的“名士”商标就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名仕表厂理应知晓“名士”商标的知名度,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名仕”商标予以撤销。
名仕表厂诉称,首先依照旧《商标法》,国家商标委收到申请和作出裁定,均应通知当事人,而名仕表厂对此毫不知情,被剥夺了知情权和抗辩权。
它还表示,设计“名仕”前,对“名士”闻所未闻,博梅。默西埃尔公司在“名仕”出现前一直未在中国申请注册,“名仕”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是中英文合用的“BAUME&MERCIER明仕”标记,并非“名士”。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只从程序上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裁定。名仕表厂对一审结果不服,坚持将官司打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要求撤销原裁定,进行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