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毛里求斯共和国客禧康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禧康公司)与成都真锅咖啡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真锅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成都真锅公司的上诉,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成都真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客禧康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并就其侵权行为在《成都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客禧康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真锅系列商标系日本公民真锅国雄于上世纪70年代初创立的咖啡品牌,目前真锅咖啡馆在全球已达600多家,在上海等地已有30多家。1999年8月,香港莱恩企业有限公司经许可将真锅咖啡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予以注册,并转让于客禧康公司名下,客禧康公司即在大陆拥有了真锅咖啡的系列商标。
2001年,客禧康公司发现成都真锅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中擅自使用与其真锅咖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经交涉无果后,客禧康公司于2003年以成都真锅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2004年2月,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成都真锅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客禧康公司的真锅咖啡商标侵权,遂作出一审判决。
2004年3月,成都真锅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以其不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客禧康公司的真锅咖啡商标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成都真锅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与其相似的商标,构成侵权,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